中新网黑龙江新闻12月28日电(记者 杨拓)28日,中国生态大省黑龙江举行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发布会。本次新闻发布会,主要是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国家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若干通知要求和部署,全面解读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实施背景以及目的、意义、范围、内容、技术路线、时间安排、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等,号召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到污染源普查工作中来,营造实施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于2007年10月9日颁布《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确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每十年一次。经国务院批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从2007年开始,包括准备试点阶段、全面普查阶段和总结验收阶段,前后共三年时间,取得了显著成果,所取得的海量数据和分析结果,在近10年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农村面源、非道路移动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显现,亟需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随着全社会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日益关注,公众对准确获取环境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九大把“美丽”写入国家现代化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正在发生历史性、根本性、全局性变化,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为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创造了有利条件。

  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批准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201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普查工作目标、技术路线和质量管理等要求;同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标志着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启动。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既是落实国务院要求,又是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打造环保支撑体系的客观要求;是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黑龙江的必然选择。

  通过开展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可以摸清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从而科学研判黑龙江省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关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范围、内容和技术路线。黑龙江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是黑龙江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重点调查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具体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共五类。

  第一类是工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技术路线: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对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第二类是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技术路线: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第三类是生活污染源。

  普查范围: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技术路线: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第四类是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范围: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技术路线: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第五类是移动源。

  普查范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技术路线: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从时间安排上,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分为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五个阶段。2017年重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成立机构,制定方案,落实经费,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建设普查信息系统,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2018年重点做好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和全面普查工作,包括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配合国家做好普查试点,完善普查制度、技术规范和信息系统;做好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2019年重点做好总结发布工作,包括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应用、验收与表彰等。

  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的普查工作。

  本次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保证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一是组织保障。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各自分工落实好相关职责,全面推动普查各阶段重点任务。

  二是经费保障。黑龙江省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按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予以保障。各地要根据重点任务和工作安排,做足经费预算,保证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三是人员保障。抽调业务精、作风硬、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干部参加普查工作;选聘责任心强、文化水平较高、有能力与企业打交道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确保每名普查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后上岗。

  四是质量保障。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全面做好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五是效率保障。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