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深圳大学、国家环保部、国家林业局、中华环保联合会等著名学府、权威机关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就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问题进行了学术研讨。研讨会由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主办、民主与法制时报承办,它坚持“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专家发言不偏袒当事人,以建设性为当事各方建言献策为基本任务,最终目的是改善营商环境,推动法治进步。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董事长黄淦波、管理委员会主任陈景玉、法律顾问王国伟、行政部经理蔡林军等参加了研讨会。
在研讨会上,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原院长、北京大学战略管理研究所所长晏智杰教授、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仲大军教授、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政协常委、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熊文钊教授、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魏宏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魏秀玲教授、著名反腐败学者、中国行政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著名学者、中央党校王海光教授、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杨百揆研究员,以及国家环保部环评司前司长牟广丰、中华环保联合会能源环境专业委员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原煤炭工业部地方局局长贸易局党委书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友昌、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副主任李青松、中国森林公园的开创者、清华大学规划院副总规划师王兴国等权威人士就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展开了研讨,发表了精辟意见,与会专家认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并且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可,地方政府理应尊重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与判决,纠正其违法违规的行为。
在研讨会上,观音山公司代表陈景玉介绍说:观音山全称叫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樟木头镇石新村,目前物种大概有三百多种,还有很多珍稀的国家一类二类各种物种,自然环境在整个东莞来说保护是最好的一块,可以说是整个东莞城市安全生态的屏障,这是基本情况。观音山原来是一个村里面的集体林场,99年由商人儒商黄淦波先生与石新村签订了五十年的承包合同,第二年在2000年我们成立了实体公司,就是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初期,我们就得到了当时的东莞市市政府的认可,成为东莞市16个国家森林公园之一,并给予了认可。通过17年的发展,我们获得了相应的荣誉和认可,包括2005年我们被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并正式命名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2010年,我们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2013年被文明办和旅游局认定。
17年依托佛文化、生态文化和传统文化,举办了一系列的公益文化活动,都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虽然我们得到广大社会和游客和广大市民的认可,但是17年来我们是风雨兼程,又历经磨难。走过的历程是非常坎坷和不平凡,尤其是在东莞,法治环境非常差,营商环境非常差,我们受到各方的阻挠,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我们当初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是在市镇两级,尤其以刘志庚为代表的贪腐分子为了抢夺观音山,纵容和指使石新村起诉我们,最终法治战胜了邪恶或者贪腐。在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我们承包合同真实有效,继续执行。这是围绕经营权进行的干扰。
第二个是市镇两级个别的贪腐分子利用公权力,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干扰观音山的发展。
第三就是三项工程,分别是从莞高速公路,在手续不齐全,未得到观音山作为利益相关方的同意,没有履行相关的手续,强行穿越观音山。第二项工程就是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在2011年开始就强行穿越观音山,这个工程在国家环保部当时318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从观音山边缘绕行。但是以刘志庚为代表的很多官员为了抢夺观音山和矮化观音山,故意将路线迁移到从观音山穿越,而且从表面开挖,严重破坏了观音山的生态自然和核心景观,造成了很有名的2012年2月15号2.15事件。第三项工程就是南方电网,包括广东电网有五条高压线横穿观音山,导致观音山核心景观被破坏,而且森林被砍伐。
第四就是市镇两级相关领导纵容村镇两级的村民在观音山私建别墅,目前别墅大概22栋,还有私砍森林,仅在我们核心区附近就有两千多亩森林被砍伐,或改种经济林木,严重破坏我们的核心生态林。包括在属于我们的林地承包范围内的地方开建餐厅,排放污染,同时新建经营性的停车场,霸占我们的林地,干扰游客。
第五就是利用各种形式,阻碍观音山的发展。观音山从原来二三十万游客到现在近百万的游客,交通各方面都受到制约。我们本来需要进一步发展,在保护的前提下尽快发展。交通道路要进行扩建和改善,但是当地以各种理由阻碍我们。包括车辆的运营,也是各种名目的阻碍。还有一个就是我们一直是国家级森林公园,但是直到现在,在市镇两级各种正式发文中都称我们为东莞观音山,或者叫观音山森林公园,有意的矮化我们。矮化的目的就是要降低他们的违法成本,因为国家森林公园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他通过矮化我们,就可以通过他的公权力,对我们进行打压。
第六,这么多年来,我们作为一个全国首家民营森林国家公园,一直都是自筹资金,自谋出路,自谋发展,为东莞、为樟木头镇发展提供了一个标杆。我们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都是我们自行来解决,但是按照国家规定,是有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的,但是这么多资金去哪里了?我们都是自谋发展。17年来,我们是在巨大的压力和巨大的干扰下发展。
面对未来,我们的愿景就是想把观音山打造成一个千年的佛文化道场,打造一个民营资本基于森林保护、森林旅游开发的一个样板。希望能够成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一个典范。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法律顾问王伟国表示: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能够走到今天这个地步,确实是来之不易的,经历了很多痛苦、挫折,有来自地方的,有来自发包单位的种种的阻挠。到今天为止,东莞市政府和东莞市林业部门都不承认广东东莞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在今年5月30号,由东莞市林业局发了一个文件,这个文件是给深圳铁路有一个赣深铁路要通过东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但是东莞林业局给深圳铁路公司发了函,他的题目就是穿越观音山森林公园(市级)。由于地方政府对观音山森林公园不支持,或者采取了一些阻挠,确实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背景资料:
1999年,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当年称石新村委)打造观音山景区遇到资金瓶颈后,找到东莞本地人黄淦波,并以合作开发名义将观音山森林公园承包黄淦波经营,双方签订了《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
合同显示,联合开发期限为50年,承包费用为2000年5万元,2001年-2004年10万元,2005年起每年38万元,并自此每3年递增5%。
经过3年建设,至2002年,黄淦波重建了曾经片瓦不存的观音寺,建成了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观音广场,落成主体高33米、横截面宽10.6米、重3300多吨、由999块优质玄武岩花岗石拼装而成的观音圣像。这年,黄淦波成立了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又经过3年的建设发展,2005年12月23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观音山森林公园正式命名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成为我国首家民营的国家级森林公园。
如今,该公园先后荣获“中国十佳休闲景区”、“中国最佳旅游目的地”等称号,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认定的“中国最具发展潜力的企业”和“国际生态安全旅游示范基地”,入选“广东省服务业100强”。园区内还有一所全国首家古树博物馆,是东莞市首批“科普教育基地”和“广东省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
坐享诸多美誉的观音山理当成为当地乃至广东省的一张靓丽名片,然而当地政府不仅不承认观音山是国家级森林公园,还以种种方式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其正常运营与发展。
村民毁林2000余亩 违建别墅数十栋
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一些村民的自留山和景区保护森林范围没有划分清楚,导致村民常以‘开发自留山’的名义毁林种果树。自2001年起,10多年间,村民私自砍伐森林的面积已经超过2000亩了。
沿着公园山道而上,依山而建的别墅映入眼前。第一幢别墅名为“天然山庄”,前后两个大门,后门已经延伸到了山腰另一侧。此别墅坐拥近500平方米土地,在这座巨大的别墅院内有着大批游乐设施,现场有专人看管。而在山腰的另一侧,有一幢三层别墅,整体设计极其豪华,名为“颐雅山房”。累计发现别墅数十幢。
公园方面表示,园区内共有22栋别墅,这些别墅都大有来头,很多业主都是当地官员或其亲友。有几栋是观音山评上国家森林公园之后建的。我们不停地举报,但他们就是建得起来。
另外,石新社区村委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观音山公园内的几十亩林地租给外人做农庄、做苗圃,甚至围建起来改为工业用途。其中,一家占地约4000平方米的鹏信彩石场就在公园内核心区开办;公园游泳池旁的“观音山农庄”庄主,在石新社区某领导的支持下,不但无证非法经营,还以填埋建筑垃圾造地的方式,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约2000平方米。
石新社区将本属观音山公园内的停车场,私下转让给第三方承包经营。由于承包者没有合法手续,并对游客车辆进行拦截和高价收费。此种恶劣行径,不仅引起了游客的强烈不满和频繁投诉,也给观音山公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2013年11月18日,石新社区某领导,无视《合同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并不顾樟木头镇政府协调,对公园正门楼(游客服务中心)公共厕所旁的停车场进行非法施工,导致许多村民用多部出租车围堵公园出入口道路。
2014年8月26日,石新社区村民擅自闯入公园,肆意推挖、扩大私人承包的停车场面积达800平方米,后在公园方面报警和出面制止后才停止违法活动。
3000万低价收购观音山
2006年6月,东莞市樟木头镇政府欲收回观音山的经营权,并发函称,受观音山开发公司财力的限制,观音山的发展潜力必将得不到充分发挥,计划调整观音山的经营权,将其纳入当地另一森林公园规划区,统一建设。
但当地政府当时开出的补偿条件是用一间远远不值3000万元的旧厂房买回观音山的经营权,而当时观音山的投资已经超过了1亿元,公园发展正欣欣向荣。后公园方面予以拒绝。
面对公园方面的置之不理,2006年12月6日,樟木头镇政府再次向观音山公司发函,表达了调整经营权的意愿。这份《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权调整有关问题的函》显示,“为做好经营权调整工作,请你司将相关资产、账目整理清楚,备齐所有资料,交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再商讨股份、经营权、补偿等有关问题”。
2009年,当地政府再次推出低价收购动作,遭到公园方面的坚决反对。由于当地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几次收回观音山不成,便指使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原称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村村民委员会)起诉观音山。
公园经营权诉争
由于补偿问题始终没能谈妥, 2010年2月1日石新社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黄淦波、观音山公司,请求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判决黄淦波归还观音山经营权。
3个月后,观音山公园向广东省高院反诉石新社区,认为双方合作期间,观音山景区遭到石新社区恶意侵害,请求法院判决石新社区停止侵害,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高达3亿多元损失。
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该案件是双方当事人因签订和履行《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书》而引起的纠纷,主要争议的问题包括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石新居委会是否违约、侵权,以及黄淦波、观音山开发公司请求石新居委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是否有依据。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广东省高院认为,虽名为联合开发实为承包经营,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黄淦波、观音山开发公司对观音山森林公园进行了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并按约定支付了承包费。至于黄淦波、观音山开发公司未能提供证明1999年与石新居委会签订《联合开发合同》时已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至2010年9月20日石新居委会主张合同无效时止,黄淦波、观音山开发公司承保经营观音山森林公园已超过10年,而且在发生本案纠纷前石新居委会发给观音山开发公司的函件中,均没有提及村民对观音山森林公园承包经营有异议的问题等问题。法院依法认定《联合开发合同》和《协议书》有效。对于黄淦波、观音山开发公司提出的30050.8万元的违法赔偿,广东省高院认定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石新居委会表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是《联合开发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二是《联合开发合同》应否继续履行。对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给出3条理由:
其一,石新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应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基于其法律地位,石新居委会在和黄淦波签订《联合开发合同》时,应保证对内就《联合开发合同》的签订已经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此为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担的缔约义务,不因居委会换届而有所改变。现石新居委会作为缔约主体以《联合开发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将自己没有尽到缔约义务而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让对方当事人承担,有违诚信原则。
其二,自《联合开发合同》签订至石新居委会提起诉讼10余年间,石新居委会没有对合同效力提出过异议,而是于2001年再次与黄淦波签订《协议书》,同意黄淦波成立观音山开发公司按照《联合开发合同》的约定对观音山森林公园进行经营,并在2005年、2006年数次向观音山开发公司回复函件,肯定其进行经营付出的努力和作出的成绩,并承诺对其提出的村民砍伐林木等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另外,樟木头镇政府也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观音山森林公园营业以来,为旅游业迈出可喜的一步”,并于2006年向观音山开发公司发出《关于调整观音山森林公园规划和经营方式的函》,肯定观音山开发公司为樟木头镇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等等。上述事实表明,在本案诉讼之前,在《联合开发合同》签订后10余年间,石新居委会和樟木头镇政府不仅没有对《联合开发合同》的签订提出异议,反而对黄淦波、观音山开发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一再表示肯定和认可。现石新居委会又以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未报乡(镇)政府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应得到支持。
其三,《联合开发合同》签订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5号《农业承包合同若干问题规定》仍然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本案中,《联合开发合同》已签订并履行10余年,黄淦波、观音山开发公司已做大量投入,参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石新居委会要求认定《联合开发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联合开发合同》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石新居委会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联合开发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音山的权属之争,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
三项工程穿越公园景区
目前有3项建设工程从公园的核心景观区直接穿越。一是“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已经以填埋的方式完成了施工;二是从莞高速清溪支线工程,以打通隧道的方式穿越公园核心区;三是东莞供电局高压输电线路穿越观音山架设线塔工程。
第一、中石油管道“西气东输”二线工程
按照2008年最初环保部批准设计的“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的天然气管道工程并不通过观音山公园,而是从公园边缘地下顶管通过。
2011年初开始,中石油管道“西气东输”二线工程擅自改道穿越观音山公园核心景区,并不顾观音山公园强烈反对强行施工,砍伐近8000株林木,毁掉了上万平方米的林地。
2011年12月13日在东莞方面和项目施工方的“原方案通过区域现已建成学校、工厂,不适合工程通过”欺骗下,获得国家环保部对变更方案的环评批复。
2012年2月15日上午8点左右,东莞政府部门在未告知环评批复的情况下,组织千余名公安、武警、城管等部门,强行进驻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支持中石油天然气管理工程强行在观音山公园内施工,并与公园员工及游客、佛教信众发生了严重冲突!
冲突现场发生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正门楼附近。大批全副武装的公安警员手持警棍警械,将观音山公园门楼及上下山口、施工现场全部围住,封锁了整个公园。并不停的恐吓警告员工及游客,不得围观。当天,51名公园高管和员工被强行抓走,其中13人被拘留8-15天(4名高管三人被拘留15天,一人受伤),于此同时强行开展大规模的工程施工,使整个国家公园处于瘫痪状态!
第二、东莞供电局高压输电线路穿越观音山架设线塔工程
2013年9月18日的《经济 参考报》新闻报道中指出,“站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观光公路上,不到100米的地方,6组高压线依次排开。距这6组高压线不远处,有4个刚建成的新塔基。这4个新塔基属于220千伏东莞至角布双回送电线路工程、110千伏鹿窝输变电配套线路工程。”
2013年7月3日,广东省林业厅在给广东电网公司《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内电网建设问题的复函》中称,东莞电力局两个电力项目需新征占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林地,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征占用国家森林公园的林地,需征得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但观音山公园方面多次提出反对,但均无果。
第三、从莞高速清溪支线工程
人民网报道披露,从莞高速公路工程将以3公里隧道的形式穿越观音山并以爆破的方式开挖隧道。公园曾多次反映实际问题,要求重新规划路线,重新评估可能带来的生态灾难。然而,工程承建单位迟迟不给予回复。
门票价格调整受限
2007年,当地政府要求观音山自当年2月10日起开始停售门票,而门票是观音山运营经费的重要来源。
2007年2月,国家林业局森林管理办公室在《关于请调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权属纠纷的函》中声明,观音山森林公园是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复成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其管理和经营主体在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前与有关各方签订了合约,在管理和利用上具有法律基础。当地政府规定观音山停售门票、变更经营主体等做法违反了《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以及《合同法》。
迫于压力,当地政府同意观音山恢复收取门票,然而对于收回观音山的经营权当地政府并未就此放弃。
实际上,公园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门票。2005年观音山森林公园被列入东莞市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其门票价格自当年起由当地物价局批准为45元一直维持至今。而随着公园景区的生态保护、项目升级改造、员工福利待遇的提升以及各项物价消费的上涨,公园的财务压力日渐增大,其可持续发展严重受阻。
近年来,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曾向东莞市物价、发改职能部门上书,申请取消公园门票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均被否定。2014年11月4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的复函》显示:公园属利用集体林地资源建设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游览参观点门票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不同意放开观音山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观音山方面认为,观音山不属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观音山是樟木头镇石新社区的集体土地,而黄淦波是承包者和经营者,其拥有观音山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从1999年底开始自筹资金投资建设,政府部门均没有过相应财政支持。
同时公园方面也表示,国家要求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定价,有利于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合理的价格信号促进市场竞争,破除垄断,撬动社会资本投资,以结构性改革的成效推动转方式、惠民生。观音山申请取消政府指导价,符合国家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旅游业的政策和市场规律,也符合当地市政府提出的为企业松绑、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要求。
当地政府不承认“国家级森林公园”
为提升观音山的品牌价值,观音山开发公司自2004年起便开始筹备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然而,据观音山开发公司策划部负责人介绍,该公司在申报国家森林公园过程中不仅没有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反而遭到几番拒绝。
2005年公园向东莞市林业局报送了有关申报材料,一开始东莞市林业局以没有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先例为由不同意申报。同年3月,观音山向樟木头镇政府递交书面报告,请求樟木头镇政府向东莞市林业局报送有关观音山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材料,但镇政府也以没有此先例为由拒绝了观音山开发公司。此后,公司几次向樟木头镇政府递交申报材料,均无果而终。
因向当地有关部门申报无果,无奈之下,观音山开发公司便直接向广东省林业局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广东省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审核,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终于在2005年12月得到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随后又在2010年被国家旅游局评为4A旅游景区。
观音山森林公园获得了国家林业局的批准成为国家级森林公园,这本来是件值得庆幸的事,但对黄淦波来说,后面发生的一系列纠葛却让他实在高兴不起来。面对这来之不易的荣誉,当地政府不但不予承认,还多次想收回观音山的经营权。近年来双方争扰不休,观音山一直在夹缝中生存。
东莞市樟木头镇政府宣传办负责人在回应中国商报记者的采访时明确表示:“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是黄淦波个人从国家林业局拿回来的,没有在地区登记、申报,也没有在东莞市申报就直接向国家申请,本身就违法违规。当地不承认观音山是国家级森林公园。”
关于“不承认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说法,在以下两个函件也可佐证:
2016年7月6日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收到广铁(集团)公司深圳工程建设指挥部发来的一份复函称:铁路拟经过的地区的地方规划资料均由地方主管部门统一归口提供,从调阅和提供的涉及铁路可能经过的地方森林公园名单内未曾有“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名称,仅有东莞市林业局提供的“观音山(市级)森林公园”名称,且拟建线路穿越观音山(市级)森林公园的线位方案已经得到东莞市林业局的回函确认。后附有东莞市林业局下发的《关于赣深客运专线通过东莞市大屏障、银屏山、观音山森林公园(市级)的复函》东林函【2016】117号文件。
东莞市林业局在向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深圳工程建设指挥部发送的《关于赣深客运专线通过东莞市大屏障、银屏山、观音山森林公园(市级)的复函》中称:我局原则上同意赣深客运专线以全隧道形式穿越大屏障、银屏山、观音山(市级)森林公园。
景区旅游公厕的限拆
2015年8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文件指出:提升旅游基础设施,要大力推进旅游厕所建设。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旅游景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旅发[2015]194号)文件亦要求:要把景区环境卫生整治与厕所建设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厕所设置,切实加强管理,提升服务,确保3A级以上旅游景区节日期间游客等候不超过10分钟。
2015年9月28日,广东省政府召开了省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要求各市景区一定要充分认识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随后,东莞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工作会议,杨晓棠副市长强调加快旅游厕所建设改造步伐,全面提升旅游厕所的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东莞旅游业发展。
观音山原有旅游厕所共9座,大多是十多年前建设投入使用的。十多年前的观音山年接待游客数不足10万人次,现在观音山年接待游客数达近百万人次,因此旅游厕所根本无法满足游客的如厕需求,周末旅游的游客如厕排队往往要达到15分钟以上,节假日和旅游高峰期间排队甚至超过30分钟以上。不仅如此,厕所周边环境也不再适应新的旅游发展形势。
2015年,公园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计划将百鸟园、佛光路和承露台三处厕所进行改(扩)建和新建,并考虑到观音山山顶的人流量最为集中,计划在观音广场建设一座三层共约1300平方米的五星级公厕。
公园方面表示,如此惠利民生、提升服务水平的公共基础设施升级,却连遭相关部门的阻挠。在观音山顶厕所建设完工后,樟木头镇政府于2015年12月17日约谈公园负责人,以“观音广场旅游厕所为违法用地”为由,要求公园立即拆除该厕所。
而在旅游厕所建设之前,观音山公园已经提交给东莞市旅游局一份关于旅游厕所三年建设规划的函。公园将此份盖有东莞市旅游局公章的文件复印件给樟木头镇委镇政府、樟木头镇国土局后,镇国土局才没有强硬进行拆除,而在此的几年间,公园曾多次送请示镇政府,要求按照规划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但均无回音。)
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政协常委、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说:这个案子看了一下材料,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有一个终审的判决,已经确认了承包关系的合法性,它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按照物权法来讲,承包,对成员外包,外来承包,他们属于另外一种承包,他这个承包是合法的,最高法院有判决了。他现在遇到的问题,在合法权益之外一些实际权益的保护问题。工程穿越森林公园的问题,按照物权法来讲,工程是可以通过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允许才可以。刚才王律师讲的,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他是不可以通过的,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他这个不符合这些规定。即使有关部门批准了之后,他也应该跟这个森林公园的经营者进行协商,确定补偿的数额,才可以,这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让你通过了,就可以随意想怎么办怎么办,要对受损害的利益者进行补偿的。
另外一个就是关于有些村民乱砍乱伐,按照刑法处理也可以,另外按照民法来讲,破坏别人的财产,应该进行补偿,损害承包经营权,损害森林的利益,都是可以要求补偿的。但是这个补偿需要证据,谁去破坏了?你去起诉他,你得拿出证据事实来,才可以起诉去补偿,刑事和民事都是可以的。
最后一个问题,关于收购的问题,收购有两种,一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收购,你想买我东西,咱们要协商价格,我愿意还是不愿意。另外一个不叫收购,叫征收,国家想要这个东西,把你拿过来,那是有法定理由的,必须为了社会公众利益才可以征收别人的东西,那个还给补偿的。这两种都够不上,你们这方面利益受保护的利益是比较充分的,看不出来对方有什么理由进行收购。
著名学者、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新华社特邀研究员仲大军说:我非常佩服你,你们公园坚持十几年了,居然能大旗不倒,扛到现在,因为你这是一个唐僧肉,毫无疑问的一个唐僧肉,价值多少。镇要挖你们,市里要挖你们,你能坚持到现在,永军说幸亏我们的司法,我们的法律还有一定的作用。我们真是要感谢我们的法律,我们一旦承包了,我们要按法办事。中国幸亏走向了法治国家,如果不按法律而按意识形态,早就把你干掉了。你私营企业凭什么搞国家森林公园?你打国家森林公园牌子的时候,刚才几位先生质问的非常好,一提国家森林公园,这应该是国家经营、政府经营,怎么让你们私人经营了?这涉及到我们国家意识形态理论的问题。关于名称的问题,怎么把名称的问题和实际内容问题结合好,你们要思考。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原院长、北京大学战略管理研究所所长晏智杰教授说:我事先浏览了一下材料,刚才又听几位负责同志的介绍,有几个印象。第一,搞了十多年,搞到现在这个份上,是不容易的。从一个民营资本来承包集体的森林资源,然后搞起来,中间又逐步的升级,最后成为国家级的森林公园,这个功不可没,我觉得应该给予肯定,这是一个印象。
第二个印象,你们搞了几年之后,具体来讲是从07年以后,有了这个规划,规划又允许批出一部分地方做商业经营。这个问题就来了,因为这么一经营,就有两个一百亿可能的前景,于是不法的官方开始介入,从此你的日子就不好过了,于是出现了种种的干扰、破坏,总的目的就是要把你们的经营管理成果拿过去,把经营管理权收回来。归谁来掌握呢?是归那些干扰的人,幕后的人来掌握。这个事实的性质,从现在看到的情况来看,根据反映的情况来看,我认为是清楚的。那就是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民营经济,它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犯。
著名反腐败学者、中国行政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说:我很同意晏老师的观点,事实很清楚。第一个,还是要依法来办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该上诉的上诉,该起诉的起诉,这点还是要坚持。晏老师说是权与法的斗争,这个没有错,我们还是要坚持依法办事。
第二,我也同意晏老师的意见,刘志庚那个书记他过去造成一系列麻烦的背后推手,你们现在应该把他对公园插手的一些犯罪证据和事实搞清楚,和刘志庚多多少少对你们公园的破坏联系在一起,刘志庚案件审理和判决过程中,你们趁这个机会,收集一些资料。
著名学者,中央党校王海光教授表示:首先说是不容易,这个企业搞这么长时间,而且又是在饿狼的嘴边上,你们还能坚持下来,没让人叼走,还是很有能力的。我看了你这个材料,我同意大军先生的意见,你们这个产权还是没有很明确,所以吃你们的不仅仅是市一级,包括镇一级,也包括村一级,也包括村民一级,都想吃,因为你们发展比较好,把这个蛋糕做大了,大家都在眼红,谁都要沾一点。这个事情就会搞的越来越复杂,也可以看出你们在前期承包时期有些问题是没有想到的,也没办法,一开始不可能把事情讲的很细。你们有一个很好的好处,最高法那个承包权官司打赢了,这奠定了你们在以后解决一切问题的法律基础。
第二个情况,你在森林公园定性问题上一定要搞清楚。到底是国家级的还是国家公园?国家公园人家给你拿走了,你都不能有意见,因为产权是人家的。国家级的公园,你就应该是做一个界定,包括我们今天贴出来的都是国家森林公园,这个国家森林公园产权可不是你的。
黄淦波:工商总局发布一个命令,叫规定,不允许用国家级省级市级作为你的宣传口号。
王海光:你们下一步要争取的时候,先把自我定位搞清楚,这样就不至于打乱仗。我现在感到你们这有点打乱仗,在这上面还有一些文章可以做,请一些法律专家,怎么样界定我们的产权边界,把这个问题弄清楚,对我们下一步的工作是有帮助的,是有好处的。
国家环保部环评司前司长牟广丰指出:从环评法来讲,如果涉及到核心区和缓冲区,那就是完全违法。他在边缘地带和实验区,那是可以的,那是经过有关部门同意是可以的。另外还有一个,就是我们不管什么级的,按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乃至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是通用的,没有说这个适用于国家级的,下一级的不能用,不管什么级,就按照有关的这些法来。他在未取得环评情况下的施工行为违反了环评,这个我们有华南督查中心就设在广东,他过没过问?你们举没举报?
黄淦波说:举报了,环评中心派人去了,一句话,没有用,刘志庚在台上。
王伟国说:我曾经到环保部和水利部,应该是12年、13年。国家水利部给我们一个答复,这个线路原来是走边缘地带的,但是穿越这个,没有环评这些手续。
牟广丰指出:这是违法工程。
我国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发言:第一个,从99年到现在16年,这个案例可以算得上是民营资本或者社会资本引入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森林公园建设和维护方面的一个范例,这个范例打引号,从99年到现在这些年,核心区是6公里,跌跌撞撞一路走来,你还活着,活的还比较有滋有味。我看了这个材料,观音山还搞的不错,有些打打闹闹的,村民的骚扰、伐木等等,但总体上来讲,还是算一个比较成功的。在大环境下,东莞还是走在前面,引入到一个大的自然环境保护,开发利用,到现在为止,国家级的像省林业部门、环保部门没有把你作为一个违法的例子来弄,相反国家林业局给你不断的升级,4A级旅游区,我的印象是到目前为止,一路走来,17年,风雨兼程,这还算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引入到这个领域的一个典型案例。
第二,尽管早期我们的法律意识不那么强,刚才魏宏教授问那个资质,国家林业局批的那个资质还是比较清楚的,你签的合同还是站得住脚的,最高院对你的合同合法性、有效性给予了确认。从合同本身来讲,产权还是明晰的,有可能国家级,国家森林公园,这是给人家的印象有些模糊,但是从合同上讲,最高法院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来讲,产权是明晰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是清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是在你那里,这个也是值得肯定的。现在最有利的,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这是第二点,产权经营权管理权,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比较清晰的,比较清晰。
第三,现在讨论这个问题,大环境是好的,对你们有利。这几年环境保护法三年前修改颁布实施,森林法在实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尤其环境保护法,这是为我们森林公园它的环境保护提供了一个最佳契机。在这方面国家所确立的相关的行政政府部门和相关的其他的所谓的主体,是比较明晰的,环境保护方面,国家和政府有更多的担当义务。对环境破坏的制裁力度也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范的责任也加大了,所以大的环境,再加上这几年国家推行依法治国,法治环境有利。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哪怕东莞市政府,都讲依法行政,大环境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还有城乡规划法,涉及到规划的变更、编制,市镇,镇里报市里批,最后你村里不同意,他也不能随便做,大环境对你是有利的。你现在抓住这几个法律法规的实施契机。
我提几个建议。第一个建议,要跟当地的居委会处理好关系,我这个国家森林公园,现在社会共治的理念,不是我自己在做,我想办法要让村委会居委会的人共同参与,你要改变这方面的思路,要缓和和他们的关系。第二,跟当地居民的关系,你管委会吸纳了多少当地村民参与到管委会生态环境方面的维护,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怎么样,使当地的村民支持你,使当地的村委会支持你,而不是对立,要会做公司,一定要把村民成为你们公司的成员,让他们更多替你说话,这就是你管委会做的工作,要做的好才行,否则你最后就是大问题。第三,要跟当地,因为后面还有33年,要跟当地的镇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好关系。城管也好,规划也好,你以为你这个公司所有的运营都是完全合法的,你不是一家做,要跟当地政府配合,不能搞对立,不然找你麻烦。
著名法学家、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熊文钊发言:这个基础关系是一个承包经营权五十年,我们企业能够取得这个经营权的来源,是和这个村签订了五十年的承包经营权,而且这个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同,这个合同还是有效的,这是我们权益保障的一个基础。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或者这个经营权要改变,或者谁有权力改变?现在要改变承包经营的条件不成立,没有。我看了一下地方政府,他在利用所谓的规划,因为承包经营权当中可能有基于国家的需求,这样的问题有可能使得经营权,这个合同要去终止,那就要发生补偿,看来这种情形没有发生。大的总体来讲,这个承包经营权还是有依据的,有保障的,这个合同也是有效的。
现在来讲,我们还是应该本着在法治的框架下来建立新型的政商关系。一个是和发包方的关系,他是集体所有权人,山地、林地,发包方的权益,承包期50年,受法律保护,我们还要进一步厘清这个关系,是我们应该做的一个基础的法律工作。承包协议签的不清楚,在新的情况下能不能再进行补充或者什么方式?另外有几个文件对咱们是比较好的支持,一个就是林业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那样是对方位做了厘定,行政许可决定书是政府的文件,我们这个企业应该是受到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上讲的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你政府说的这些事,让我去进行经营,我就在这上面,我相信政府支持我们去搞这个,我们才做的投入,我们才做了五十年的计划。如果你在这当中受到了一些限制,影响了合法预期,合理的期待,造成损失,这个是属于信赖保护原则,我是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政府颁发了这样一个决定书,我根据这个来进行经营活动,进行了投入,围绕信赖保护也是可以提起一个法律保护诉讼的渠道。
另外就是环保部文件里面讲的是要避让观音山森林规划图,但是最后施工的时候好像没有完全按照避让的原则,在周边去进行边缘地带施工,这个过程是不是也可以寻求一些司法保护的途径?因为它是一个政府文件,有关部门没有按照环评要求和广东省有关部门踏勘踏查的线路去进行施工,是不是会发生补偿的问题?现在已经施工完了,是不是可以产生一个司法诉讼?
关于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行政诉讼法也有关系,围绕承包经营权起诉,一个是三项工程已经做了,我们后续可以采取一些什么样的方式补救,来寻求一些补偿的机会。要进一步厘清和社区的关系,社区不断进行修别墅,如果我们企业要继续来经营的话,应该把这些基础关系搞清楚,签订补充协议。这个时候我们也不要盯着原来十几年前那个协议,在新的情况下,利益格局发生了变化,因为协议,双方还是可以有一个谈的过程。也给社区除了当时几百万的情况下,新的情况,让社区有一定的获益空间,我们进一步在新的情况下来建立补充的协议,支持基础的协议。把关系弄清楚以后,才便于我们把权益搞清楚。否则不断修别墅,这样后面的法律风险可能还会存在。是不是能够在这方面做进一步的支撑工作?我们没办法改变经营权是承包的,人家是所有权不能改变,这个对于我们企业正常经营有好处。国家要用这个地方,也要经得集体的同意,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的性质。东莞是不设区的政府,市政府他们没有权力去干预正常的承包经营的,要把这个抓住,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也要进一步厘清。如果国家要征用,变成国家性质,那是另外一个很大的举动。在这个过程中,还没到50年,要进行补偿,也不是国家没有权利进行征用土地的可能性,但是那种情况现在没有发生。
著名学者、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魏宏教授说:我接到这个材料以后看了一下,我去年年底有一个亲戚到农村承包一块地,所以对事情感触很深,你不成功无所谓,你成功了,赚了钱了,老百姓眼红了,闹事。农村主体产权制度没有处理好,加上我们整个官员系统的公民权利意识淡薄,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有些地方可以,但总体上是比较差的。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所以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这个不解决,所有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著名学者、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杨百揆研究员说:我认为整个事情主要是涉及三个权,第一个就是所有权,第二是经营权,第三就是管理权。现在我看到这个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基本就是胜诉,而且判决书很长,里面经营权和所有权的界定上面写的比较细。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这个问题解决了。
现在就是经营权和管理权出问题了,这个经营权应该包括管理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营权里面有些管理权是实施不下去的,特别是承包大片土地的情况下,因为你的管理权,涉及公共管理。林权特别是天然林应该归国家,原始森林大片承包的人,大片经营的人,你挣的钱实际挣的是全民的钱。这个思想问题要解决了,咱们跟村里重新签,大家互利,咱们重新结婚,结婚以后和和美美过日子。包括镇上县上都比较好解决,你现在造成的损失能补回来,而且以后不用在这方面投入很多。恢复到原来早期的合作方式,合作共赢。
中华环保联合会能源环境专业委员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原煤炭工业部地方局局长贸易局党委书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友昌指出:
第一,实际上这个问题是一个经营承包,99年到16年,利益格局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目前形势也有利,政策也有利,法律也有利的情况下,如何做好当地老百姓的工作?如何做好当地从村到镇到市里的工作,看来个别腐败分子背后原来可能不支持或者暗地有权钱勾结,或者其他原因,做了一些不利于我们企业经营权、管理权、承包权发展的事,但现在这个判决已经有了,我们不要站在原来思维的角度,老把政府,把老百姓推到我们的对立面。因此,我们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讨论,但是我觉得还要引导媒体做正面的宣传。我们这么一个民营资本,民营公司当时签这个承包权的时候,是没人愿意干,动员我干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历经磨难,发展到今天,说明当时不管有意无意,我们是有愿望的,当时签了这个,也是实践了绿色发展的理念,为广东保留了一块好山好水,这个经验应该从正面去总结。包括请国家林业局有关业务部门支持你的那些新闻媒体,让他们去总结。保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的保护绿水青山,我们借这个主旋律,从正面来宣传引导,占领道德高地。这是我说的第一个意见。
第二,用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刚才讲的共享,你把这五大发展理念理解好了,正面宣传。
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副主任李青松指出: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我觉得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它为中国森林公园以及森林旅游的运作提供了很好的一个范例,它这个模式非常好,符合现代林业发展的方向。
最高法院又有了判决,我觉得这个判决也非常好。尽管很简单,对合同是不是有效,是不是继续经营下去,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是这个判决的结果有两个进步,一个就是中国法治的进步,第二个就是生态文明的进步。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17年了,付出了巨大代价,这里面坎坷非常多。听了王教授讲,我对黄总这个人也充满敬意,不得了,一般的民营企业家早不行了。我知道无数的例子,哪怕让你承包荒地,让你种苗木,种树,一旦发展起来,企业在那儿生存很难的,推土机去推,村民去围攻砸你这个企业家的玻璃,这种例子很多,他们取胜了,特别不简单。
第二个观点,刚才我也听到有很多政府在一些国家的政策,有的该享受到的没享受到,有的在执法过程中,或者在管理过程中,服务过程中,对于这些民营企业经营的这些范围,有所选择,或者是消极的作为,或者是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到位,这都是不应该的。如何应对这些?实际办法都是现成的,这个不用我讲。既有监察的渠道,又有法律的渠道,观音山该用的恐怕还得用。
第三个,广东能有这样一块地方,非常不容易。绿色的宝地,我要说一个观点,生态它是不可替代的,生态是不可复制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两者是不能做比较的。
中国森林公园的开创者、清华大学规划院副总规划师王兴国说:观音山这个历史情况,我也略知一二, 1999年当初是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黄淦波同志接手了。经过了五六年的打拼,建设,投入,已经取得了在生态环境保护上比较大的成果,所以在这个前提下,申报国家级的森林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批准有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必须在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前提下,这个是最重要的。而观音山你别看它十几平方公里的面积,可以说它在珠江三角洲是绿色之肺,也可以说是东莞之肺,所以它的生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林业局派了专家组到实地进行了考察,然后经过二十多位专家共同投票的情况下通过的。请大家注意,是国家级的森林公园,但是对于文件下发所有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名称都叫国家森林公园,像张家界是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像千岛湖是千岛湖国家森林公园,这个我给大家解释一下。
国家森林公园批复以后,黄总对他来讲也是一种鼓励,所以他在后来十几年的建设过程当中,始终还是注意到这一点,一定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同时还建立了一个古树博物馆,还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确实也引起上层到老百姓一些嫉妒。这个事就是这样,如果你干的不好,干不起来,可能什么事都没有,一旦你搞起来,红眼病都来了。东莞的领导他看到这一点,那么好的山水,我如果开发房地产,搞特区,那经济效益就不是一个观音山所能做到的。从老百姓来讲,你挣钱了,心里不服,这也是很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步履艰难,跌跌撞撞搞了这么多年,能够挺过来,现在还比较好,应该是为之称道的。三百职工也解决了就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保护了生态环境。我现在根据大家讲的这些意见,我就提三条建议。
第一条建议,把握一条,以后不管发生什么情况,始终把保护资源放在第一位。这一点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包括人为的破坏和森林防火,病虫害的防治,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一定把它放在第一位。
第二条,对于已经发生的对观音山经营有危害的,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这个还是应当坚决的立案调查。前提就是有证据,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该打哪级的官司就打哪级的官司,这个不能含糊。涉及到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那就以不作为进行诉讼。凡是违法的,那就必须要通过法院。像2012年2月15号,东莞市几百警察包括特警围困观音山,这个是不是合法?这个就应该立案调查。这个不能过去就过去了,像这些事情,包括有一次清明节,有人故意纵火,像这些事情那就不能够有一点手软,要坚决处理。
第三个社区共建,这是很好的一条路,我们应该实事求是,要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这一点,观音山希望在今后的过程当中,要注意一些工作方法。总的来讲,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观音山的做法恰好就是保护了可贵的资源。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秀玲说:观音山这个事件,我们关注很久了,作为黄淦波董事长,在这样一个艰难的环境中来求得生存,他也是花费了很多的心血。但是不管怎么样,我们非常敬佩的就是黄先生他一直以来都是舍弃了很多经济上的利益,用法治途径来解决他经营当中碰到的问题。比如涉及到政府有关部门该要给予他一些支持的时候,得不到的情况下,他想方设法去沟通,但是都没有效果的情况下,他也寻求了向人民法院去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诉讼案件可以说是不计其数,由于前面各位介绍到的一些情况,刘志庚在当地影响力非常大,要找到他直面阻挠观音山发展的证据是非常艰难的,但是他的影响力,大家应该是能够感受到的,不需要他说什么话,但是当地的政府,当地的司法系统知道该怎么样去处理这种关系。于是在很多情况下,哪怕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很多民告官的行政案件都被人民法院通过不太正当的司法处理方式,就给出了一种不公平的待遇。比如像刚才观音山管委会主任介绍三大工程中他们全力救济,他们全力救济过程中,有广东省林业局出具的一些文件,有当时他们法律顾问到国家环境保护部来信访,给到的一些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答复,都有相应的一些证据。到了地方的法院系统,往往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还有刚才王教授提到的2012年的非法围攻的事件,其实当时就是当地政府对西气东输这个事件,用法律途径来进行救济,案件已经在诉讼过程中,因为这项工程急于施工,他们没有办理到相应的后补手续,他们居然动用了公安武警的力量。在当时正常作业的观音山工作人员,甚至对管委会的负责人采取了一些人身禁锢的方式,强行把这些人通过公安政府的力量,把员工隔离起来,在短短时间内进行了强行的施工,造成了既定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之后出现了再要去维权的时候,出现了王教授说的这种情况,既定事实已经发生了,有关部门甚至当你明明知道违法执法情况存在情况下,也知道民营企业家求得生存困难是客观存在的,大家都采取了保持沉默,或者慢慢求得生存就好了,这是国家公益性质的工程。
但是我们有时候静下心来,这种公益真的是一种公益吗?因为西气东输这项工程有专门的国家投资的一个公司作业,每一项穿过森林也罢,穿过正常的老百姓的集体土地,甚至穿过我们城市里面一些国有土地的时候,必须依法走征地征用的这些手续,没有完成征用征收的手续之前,任何工程是不可以做的。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都是有明确的规定,可是事实上这样的公司因为他有政府的背景,他又打着是公益的名义在作业,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了很多违法的强行施工的现象。当时在施工之前,他们也找当地政府开了一些协调会,甚至甩出这样一些话,当时东莞市委办公厅的秘书长主持了会议,我们现在给你多少钱的补偿,你接受就接受,如果你不接受,我们这项工程是一定要进行的,你打官司去打,该承担什么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他生存的环境还是非常复杂。现在非常可喜的是这个国家森林公园还是在非常不正常的环境下,求得了目前这样一个生存的现状。黄董事长是具有民族企业家气魄的,他在多少年前就感觉到了刘志庚对整个地方经济的发展,用他不正当的影响力,对当地经济 发展有破坏力,他希望通过自身的奋斗,能让地方的环境有所改善。目前来说,他的努力应该是看到了显而易见的希望。
著名媒体人、中央电视台首席记者、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中国传媒大学客座教授、全国法制节目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黄海星表示:我相信黄总把这个森林公园命名为观音山,一定是有他的想法。既然我们有观音的保佑,来做这个事情,我们有这么浓厚佛教文化的传承,如果这样的话,我们更多去谈一些对于它的保护方面,这样媒体介入比较容易。因为你现在这个官司已经赢了,从确权角度来讲没有问题了。但是我们下一步如果媒体介入报道的时候,更多的是关于观音山我们作为一个民营企业,特别是在中国作为第一家民营企业做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这种保护,他的经验,我觉得这种正面的宣传可能比你去和当地政府作对,去不断甩出子弹炮弹去揭露他,可能效果要更好一些。
你刚才提到在山上除了有佛教的一个寺庙,同时我们还有古树博物馆,如果我们保护森林,保护古树,在这方面我们多做一些工作,这样的话,媒体就好介入,好报道这方面一些工作。因为本来有些事情是政府做的事情,我们民营企业做了,我们民营企业做这方面的经验在哪里?他的困境在哪里?这样来报道,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做法。但是同时对前面说的三大工程,我还是建议抓住不放。尽管这个事情,工程不可能再改造了,不可能重新改建,这个我们不奢望。可能这个钱,我即便将来补偿也可能补偿给镇里,也可能拿不到,但是这件事情,我要紧追不放。后面可能有其他的违法工程相继进来,我们目的是对后面的事情做一个警示。官司我打不赢,以前是因为有书记,现在再重新换一个角度再起诉他,再去走法律救济,这样的话,我们通过不断的维权措施,想办法为我们今后避免再出现类似的问题,至少政府通过观音山再做什么工程的时候,可能就会谨慎了。如果在这样的过程中涉及到法律,媒体也可以跟进的,这是一个考虑。
第三,你当时村委会变成社区了,我们和当地的社区,当地的群众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我们媒体报道的时候经常遇到,17年前当时那种合同和现在利益格局已经发生了太大的变化,如果完全抓住以前的协议,就说你必须得履行这个合同,我觉得在广东这样一个环境下,樟木头镇我去过很多次,寸土寸金,尽管当时是西伯利亚,但是现在不一样了,离深圳这么近的一个地方,在这里面可能要通过和政府其他方式的合作,你说是利益置换也好,还是什么也好,让他们当地也得到一些实惠,避免将来再给你找新的麻烦,还是一种合作共赢的模式。
著名媒体人、人民日报社主任王南表示:首先我觉得应该对黄总的团队17年来你们所做的工作的意义、贡献应该有一个总结,我归纳有这么几点,从有形方面来讲,至少有两点。一个是物化这一块,在森林公园的基本建设,增值了,这是很明显的,你们材料里面体现的比较充分的。再一个是生态的部分,生态得到了优化,生态效果得到了提升,这是看得着的。我更想强调无形这块,至少有三块,一个是提升了东莞的知名度,为东莞增加了一张亮丽的名片,使东莞自然人文这块得到了提升,也为你们下一步的维权或者得到地方政府更好的配合,这是有说服力的。第二个无形的,本身森林公园有商业价值,从商业角度,它的商业品牌也是无形的资产。第三块,从宗教角度,你为佛教界开辟一块新的圣地,这个意义非同小可。
著名媒体人、新华社原国内部终审发稿人兼今日新闻编辑室主任周立宪表态:我是赞成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拿起法律的武器。
整个专家研讨会虽然涉及法、理、情的讨论,但都是在理性、严谨、法治、学术的气氛中进行,来自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法制晚报、农民日报、中国企业报、国际商报、中国法学会《人民法治》杂志、《法律与生活》杂志、《财经》杂志、《清风》杂志、《改革内参》、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国经济时报、中国产经新闻、京华时报、人民日报社中国城市报、中央电视台数字频道、人民网、中国网、腾讯网、中国环保生态网、《今日头条》、《中国报道》等媒体界代表也参加了学术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