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近期,民生银行某分行反洗钱监测系统陆续筛选出客户张某华的可疑交易报告,其特征表现为“非本地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监测”。该行遂对张某华的个人账户进行排查,提取其自2018年以来的交易明细发现:张某华账户累计金额巨大,仅一年累计交易金额就达1.5亿多元,且资金快进快出,转入转出金额基本持平,账户过渡性明显,交易时间多为全天候24小时,通过网银收到十几名“施姓客户”转入的资金后分散转出300余名个人,IP地址为菲律宾马尼拉。经分析判断疑似为组织经营赌博转移资金的过渡账户。该行立即向当地人行报送了可疑交易报告。

  [案件评析]

  一、资金交易基本情况

  (一)总体交易情况。张某华账户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累计交易金额153,977,532.54元,交易笔数3556笔,其中转入资金合计76829331.57元,1387笔,转出资金合计77148200.97元,2169笔。累计金额巨大,转入转出金额基本持平。

  (二)资金来源情况。从张某华账户的交易记录看,上游资金基本来自于施某德、施某雅、施某赠、施某时、施某胥等12名个人,同时发现“施姓客户”的交易对手又频繁出现“刘某某”账户,查询刘某某账户同张某华账户使用情况相同,交易频繁且对手中有大量“施姓客户”,推断可能与张某华为平级账户,而施姓客户疑似为张某华、刘某某的上级账户。

  (三)资金去向情况。张某华在收到上游客户转入的资金后,立即通过网银分散转出至下游众多个人账户,自2017年开户以来转出资金合计约2.23亿元,涉及交易对手523人,同时,发现张某华、刘某某有相同的下游交易对手147人。

  二、可疑点分析

  (一)累计金额巨大,交易异常频繁,资金过渡性质明显。调查发现,张某华个人账户每日有大额资金进出,当日不留或者仅留少量资金,仅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累计金额就达1.53亿,交易笔数3500多笔,其中转入资金7682万元,1387笔,转出资金7148万元,2169笔,转入转出金额基本持平,过渡性质明显。从客户开户资料分析,张某华为上海人,工作单位为物业管理公司,交易与其身份明显不符。

  (二)交易对手开户地址相同,疑为团伙作案。查询张某华的上游对手客户信息,有9名施姓客户住址接近,均为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石厦村东区,应为亲属关系,且这些人员开户网点集中,均为我行某分行下辖支行。此外,与张某华存在共同上游交易对手的刘某某开户留存住宅地址也为泉州市xx路,同上游交易对手“施姓客户”地址类似。由此分析应为团伙作案。

  (三)开户后存在睡眠期和小额测试交易。张某华、刘某某开卡时间都较早,开户后均存在睡眠期和测试交易,如张某华开户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首次交易为2014年9月17日,为小额测试交易;刘某某,开户时间为2015年11月13日,首次交易为2015年12月13日,为小额测试交易。两张卡正式启用并发生大量可疑交易过程中也存在大量小额测试交易。

  (四)多个账户交替使用,且单个账户交易存在间歇期。张某华和刘某某自开户以来,存在交替使用的情况。其中2017年6月至7月两张卡同时使用,2017年7月至10月主要使用刘某某账户,到了2018年1月,则主要以张某华账户使用为主,刘某某仅为部分时间补充使用,到了2018年1月后刘某某账户不再使用。同时,张某华、刘某某及其交易对手“施姓客户”的账户在使用期间还都存在间歇期,交易区间均控制在1-3个月内,之后不再使用或经过长时间睡眠后再使用。

  (五)资金交易呈“金字塔型”层级。以张某华为主体对其资金来源和去向进行深层次追溯,发现“施姓客户”疑似为张某华、刘某某的上级账户,张某华与刘某某可能为平级账户,再加上“施姓客户”的上级账户以及张某华与刘某某的下级账户,由此可以推断该集团交易存在四个层级,其中第一层级是“施姓客户”的上层资金王某柏等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微信、支付宝等)归集资金,第二层是施姓客户,第三层即张某华、刘某某账户,第四层则主要是工行、农行、建行等400余名大量客户。

  (六)交易摘要中出现与网络赌博相关字眼。对张某华上游交易对手施某时的账户进行延伸调查,抽取施某时的交易对手王某柏的交易明细发现,该账户在2017年10月8日至31日,王某柏4次收到蒙某转入的资金,备注为“nnmajiang”,分别为2017年10月16日、17日、18日、28日,合计2万元。

  (七)张某华、刘某某等人共同使用同一境外IP地址。查询张某华、刘某某两人IP地址时发现同一时间段、两人共用一个IP地址,IP地址为菲律宾、香港,而倒查以上4个IP地址时发现,这四个地址也同时在被施某雅、施某德、施某胥、施某时、施某诗、施某云账户所使用。

  (八)账户存在24小时不间断。张某华、刘某某和施姓客户等人账户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交易,其中,15点至24点之间交易量最大,半夜、凌晨均有交易。

  (九)交易对手中有大量外籍人士。在查询张某华、刘某某、施姓客户的共同交易对手中,发现在他行开户的交易对手中存在大量外籍人士,如AINA ZARAGOZA、CHONG POUI CHAN、ALIYARRAFIQAHAMED、 CHUA DENNIS ANG•、CRISTOBAL LEILA等。

  (十)施姓客户可能为该洗钱团伙实际控制人。鉴于张某华、刘某某交易对手大多为施姓客户且身份地址为福建泉州、晋江等地,该行进一步通过微信检索该团伙施姓客户的手机号,发现施某雅的微信号状态异常,而施某德、施某时的微信应为其本人使用,且微信介绍上均有类似游戏、赌博字样的介绍内容。加之之前的账户交易情况分析,我行推断该团伙实际控制人应为施姓客户。

  四、初步判断

  综合上述多方面分析,该行判断张某华等人账户很可能是组织经营赌博活动的过渡账户,由“施姓客户”团伙控制这些账户,从异地上游客户获取资金后再利用网银、三方支付渠道进行资金转移,以完成赌资或返利资金分配划转,具有组织经营赌博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

  [工作思考] 

  一、加强开户管理,进一步提高对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成效

  近年来,不法分子非法开立或买卖银行卡从而利用这些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案件频发。本案例中也发现大量个人账户被犯罪团伙实际控制并交替使用,充当了犯罪分子划转违法犯罪资金的作案工具。所以在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首先要加强开户环节业务管理,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落实账户管理及客户身份识别相关制度要求,比如可以有选择地采取身份证联网核查、真伪鉴别、柜台询问、客户回访、实地查访等措施,识别、核对客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防控风险漏洞。对于开户理由不合理、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的,应当拒绝开户,以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不为违法分子非法开立账户提供可乘之机,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

  二、深度挖掘可疑线索,有效提升反洗钱工作价值

  对于通过我行反洗钱监测系统抓取到的可疑交易,应通过多项措施强化人工分析、识别力度,深度挖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价值,尽可能准确判断客户所涉及的犯罪行为类别,从而有效提升我行反洗钱可疑线索价值。如在本案例的人工分析识别过程中,除了常见的可疑特征之外,通过三个方面的深度挖掘,对发现并判定该团伙涉嫌组织经营赌博的重大可疑报告起到了关键作用,得到了当地人民银行的高度认可。一是通过深度挖掘,发现了团伙的层级结构。在本案例中,以可疑主体张某华账户为基础,通过向上追溯三层,最终发现了该团伙呈现的复杂的“金字塔式”交易结构。二是通过对可疑主体张某华的上游对手施某时的账户进行进一步延伸调查,发现施某时的交易对手王某柏曾4次收到蒙某转入的资金,摘要备注为“nnmajiang”,从而为精准判断该团伙涉嫌网络赌博犯罪的性质起到了关键作用。三是我行进一步通过微信检索该团伙施姓客户的手机号,发现了施某德、施某时的微信均有类似游戏、赌博字样的介绍内容,从而有效锁定 “施姓客户”可能为该网络赌博洗钱犯罪团伙的实际控制人。

  案例来源:总行反洗钱案例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