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哈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将通过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安置、货币直接补偿三种方式进行。
货币化安置主要分三种方式:1.政府购买房屋作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2.政府组织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房的方式。3.政府给予货币补偿的方式。货币化安置工作应当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回迁安置意愿,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棚改货币化安置房屋应符合的条件:一是满足居民安置意愿;二是满足国家和省、市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三是房屋工程质量合格;四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五是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六是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此外,列入政府改造计划,正在建设的用于棚改安置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也可以作为棚改货币化安置房源。并且正在探索、尝试归集市场上二手住房、商服、仓储及公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