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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工资福利不变 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庆网2016年2月18日【评论0条】字号:T|T

  原标题:《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出台,今年5月1日起施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工资福利不变

  近日,记者从我市人社部门获悉,我省出台《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5月1日起施行。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福利待遇不变,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

  据悉,此次新政对工伤职工停工期间福利待遇更加细化。按照2011年我省出台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此次,新政施行后,则要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停工留薪期满之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办法》中指出,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其中,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另外,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并按本办法享受相关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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