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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佳木斯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冠省名

2016年06月24日 09:15 佳木斯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评论(0人参与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冠省名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效率,优化全省发展环境,更好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近日,按省工商局决定,从7月1日起,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冠省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亦在此列。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申报冠省名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由其受理初审上报,省工商局通过全省工商综合业务系统远程核准。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在依法受理辖区内冠省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或名称变更登记预先核准申请时,实行省、市、县三级名称库检索查重,经确认无重名,且符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 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的,方可受理。省工商局对上报的冠省名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进行审核,将予以核准或 予以驳回的意见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反馈,审核通过的,由受理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加盖本局业务专用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书式申请材料由初 审登记机关归档保存。

  三、受理冠省名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初审上报的登记机关,其当地行政权力目录应含有“权限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准核”行政职权。

  四、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登记机关要确定一名负责冠省名农民专业合作社受理初审人员,并由市(地)局将人员情况汇总后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将按上报人员名单进 行用户授权。同时要求各市(地)局确定一名冠省名登记业务联络员,负责与省工商局沟通。各地在受理冠省名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 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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