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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0日,记者从大庆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切实减轻企业用电负担,近日,我省物价部门发布了关于峰谷分时电价适用范围的通知。自10月1日起,我省企业可自愿选择分时电价。

  通知明确,对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的商品销售(包括商场、商店、超市、书店、服装家具店、医药店、加油加气站、物资供销、商贸市场、批发市场、电子商务等)、经营服务(包括酒店、宾馆、招待所、旅社、疗养院、培训中心、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洗衣洗染、照相、健身、浴室、按摩院、停车场、修理修配、打字复印、广告服务、旅游、中介服务等)、仓储、冷链物流的冷库、铁路、学校、部队、机关、医院用电,用户每年可选择一次是否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据悉,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