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调整工伤人员三项待遇标准

  包括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大庆网讯(大庆日报记者 杜雪)12月1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范围主要包括,2016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此次调整后,6个级别伤残津贴均有上调。对2016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的在职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按不同级别每月分别增加240元、230元、220元、210元、200元、190元。与此同时,按照省厅关于逐步缩小同级别工伤人员待遇差距的要求,对2016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1至6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相应级别标准每月分别不低于3120元、2980元、2840元、2700元、2430元、2290元。

  同时,还调整了生活护理费标准。对2016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按照2016年度大庆职工月平均工资(5718元)的50%、40%、30%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上调了74元、59.2元、44.4元。

  另外,供养亲属抚恤金有所增加。我市2016年12月31日前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人员的待遇也提高了。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据介绍,此次上调后的待遇,将从2017年1月起补发到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