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例
1.2014年2月,李先生借给腾飞公司500万元,利率为0.8%。借款到期后,腾飞公司未偿还。仲裁庭裁决,腾飞公司偿还500万元及月利率0.8%利息。
2.2014年12月,中联公司为开盛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将咨询报告发送至其认为的开盛公司邮箱,开盛公司以未收到为由拒绝付款。仲裁庭裁决,由于邮箱不具有实名特点,驳回中联公司80万元咨询费请求。
3.2015年3月,王某与张某驾车相撞,王某全责,但王某未支付赔偿。仲裁庭裁决,王某赔偿张某车辆维修费及车辆贬值损失共6万元。
4。王女士与谢先生签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谢先生名下某房产归王女士。王女士担心谢先生不履行协议,请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有效。仲裁庭认为,王女士和谢先生离婚后财产分割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5.2012年5月,张先生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证,张先生请求支付违约金。仲裁庭裁决,按照相关法律,裁决开发商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支付违约金。
6.2015年5月,大千公司委托天路公司策划活动,合同约定报酬69万元,大千公司先后支付84万元。随后,大千公司要求返还多支付的15万 元。仲裁庭裁决,虽然天路公司表示双方曾口头约定报酬提至84万元,但没有证据,且大千公司不认可。因此,天路公司应返还多收的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