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省首批取消了37项“奇葩证明”,2日记者从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获悉,黑龙江省再次下发了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车辆来历证明(原机动车证明)。
2、创业证明。
3、户口农转非证明。
4、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5、计划生育担保证明。
6、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证明。
7、流产证明。
8、陪读证明。
9、人员身份证明。
10、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1、共同居住证明。
12、异地检车证明。
13、暂住证明。
14、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