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省首批取消了37项“奇葩证明”,2日记者从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获悉,黑龙江省再次下发了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车辆来历证明(原机动车证明)。

  2、创业证明。

  3、户口农转非证明。

  4、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5、计划生育担保证明。

  6、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证明。

  7、流产证明。

  8、陪读证明。

  9、人员身份证明。

  10、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1、共同居住证明。

  12、异地检车证明。

  13、暂住证明。

  14、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