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2月22日讯 记者从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哈市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已经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据了解,此次调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基础上进行调整,1至6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05元、390元、375元、360元、345元、330元;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经鉴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的,其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到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其他近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鳏寡孤独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哈市最低生活标准的,补足到哈市最低生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