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城市保障对象物业服务费用给予补贴意见的通知》,哈市城市低保户等5类人员可享物业服务费用补贴,并于日前开始年度申报工作。
根据《通知》,哈市物业服务保障对象应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享受补贴的房屋应是保障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
具体保障对象包括: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
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
建国前老军人
补贴标准:
据市住房局介绍,物业服务保障对象的物业服务费政府补贴标准为,住房控制面积以内实际支出物业服务费用的40%。
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建筑面积67.5平方米(折算使用面积45平方米),低于控制标准面积(含标准面积)的,补贴费用按照实际住房面积计算;
超出控制标准面积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保障对象有2处以上住房的,仅对其本人在哈市市区内居住的1处住房给予补贴。
此外,物业服务费用补贴资金按照保障对象不同,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到所在社区进行申报。
张昳晗 哈尔滨日报记者 刘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