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根据哈市统一部署,2018年1月1日起,在道里区、道外区行政区域内的 “ 黑车 ” 管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将由道里区、道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具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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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月 29 日,哈市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道里区道外区出租汽车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哈政发法字 [ 2017 ] 7 号 , 以下简称《决定》),将道里区、道外区出租汽车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根据《决定》,在道里区、道外区行政区域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客运经营,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出租汽车经营有关证件从事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管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道里区、道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具体行使。道里区、道外区出租汽车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市交通运输局不再行使已经由道里区、道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此次在道里区、道外区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是借鉴 2014 年市政府决定将哈站、哈西站两站站前地区出租汽车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模式,在两站站前地区部分出租汽车行政处罚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两站站前分局行使收到良好效果的基础上推动实施的。在道里区、道外区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对辖区内各个非法营运集中、高发区域的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实施行政处罚,实现无空挡、全覆盖执法,加大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净化我市出租汽车市场环境秩序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采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是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原则,改进城市管理的重要举措,将为下一步在全市实施出租汽车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奠定基础并提供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