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上午,伴随着新年第一声法槌敲响,五起危险驾驶案件在香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五名被告人以 “ 危险驾驶罪 ” 分别领刑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 10000元到15000元不等的罚金。

  记者从香坊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7年12月21日19时,被告人陈某驾驶捷达轿车在香坊区京哈瓦盆窑公安检查站,被执勤民警抓获,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送检血液酒精含量为 92.71ml/100ml,属于醉酒驾车。

  此外,另外当庭宣判得被告人均属于醉酒驾车,五名被告人以 “ 危险驾驶罪 ” 分别领刑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 10000 元到 15000 元不等的罚金。

酒驾:酒驾:

  血液酒精含量 20mg/100mg-80mg/100mg 将被处以 10 日以内行政拘留;醉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80mg/100mg 以 “ 危险驾驶罪 ” 追究刑事责任,处 6 个月以内拘役;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按 “ 交通肇事罪 ” 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按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 ” 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