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哈尔滨日报
原标题:哈市首例!黑出租被没收 车主不服上诉被驳回
日前,松北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因两次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车辆被市交通运输局交通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诉讼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市交通运输局做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依法驳回了诉讼当事人胡某某的诉讼请求。据悉,这也是我市首例因非法营运被没收车辆的案件。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 年 11 月,胡某某在哈市第二医院附近利用车辆上非法安装的出租车顶灯和计价器,及身着出租汽车司机统一服装招揽乘客,过程中被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执法人员核查发现,2012 年 4 月份,胡某某就因非法从事营运活动,被市交通运输局处罚过。据此,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作出了没收车辆的处罚。胡某某不服,向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松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实施了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且因同一原因受到处罚后,仍从事非法营运。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没收车辆,驳回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我市首例因非法营运被没收车辆的案件。
今年上半年,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就查扣各类非法营运车辆 200 余台,没收车辆 16 台。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诫车辆驾驶人,遵章驾驶守法经营,不能违法从事 " 黑车 " 营运活动。每次违法都会记录在案,不仅面临高额罚款,甚至会被没收车辆,还将影响个人诚信记录。他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出行乘坐正规出租车,或者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不要选择无营运资质的 " 黑车 ",避免给个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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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按每辆车处以 2 万元罚款。经处罚后,仍从事非法运营的,予以没收车辆。
汪涛 哈尔滨日报记者 节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