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哈尔滨日报

  原标题:哈市今天公开宣判6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 54人获刑,最高25年 

  今天上午,哈尔滨市法院组织道外区法院、阿城区法院、木兰县法院3个基层法院对1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5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54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

  此次集中公开宣判的6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有通过“套路贷”非法敛财、大肆进行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盗窃、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强迫交易、非法为超载货车提供所谓“保车”业务收取“保护费”的恶势力团伙,有敲诈勒索、欲图垄断液化气罐行业、非法收取所谓“管理费”的行霸。54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二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者罚金等附加刑。

  据统计,哈市在33天时间内连续两次集中公开宣判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19起恶势力犯罪案件,181名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截至目前,共打掉涉黑涉恶犯罪集团(团伙)49个,其中涉黑犯罪集团7个,涉恶犯罪集团(团伙)4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69人,破获案件420起,涉案金额近亿元,扣押冻结涉案财物5000余万元。

  附:通报案件具体情况

  一、道外区法院宣判的被告人杨志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盗窃、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案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15年10月,杨志成立哈尔滨志乾投资有限公司。杨志先后纠集周泉泉、邓世文和王斌峰、田鸿鑫(均另案处理)等人,指挥冯亚娟、黄晓忱、姜庆龙、付强、刘景东、吴娟、遇冠丞、杨震、巨超、谢健、周强、陈海涛、周楠、张某某、吴嘉儒、王庆宴等人,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将被害人骗至公司,欺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借款协议,在不支付或较少支付借款的情况下,让被害人出具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的收据。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虚增债务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产。上述人员在杨志的领导下分工明确,由周泉泉协助杨志管理、负责审查被害人借款资质,邓世文负责带领其他人员放款、催收,逐渐形成统一指挥、相互配合的组织结构,以采取跟踪尾随、轮番换人、喷漆堵锁、出租被害人房屋等手段催收借款协议款额。对不能给付的被害人进行殴打,强迫再次签订借款协议;还以入室窃取财物、打砸物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非法占有、强行索要被害人财产。为逃避追究,杨志等人多次变换经营场所、更换微信群名。

  杨志等人通过对一百余名被害人实施上述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共计5218633元。被害人杨某某在该公司借款3500元,该公司将杨某某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24万元,获取非法利益225700元。被害人樊某向该公司借款3万元,但只收到5000元,其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被扣留,在樊某以死相求下,该公司人员仍逼迫其偿还3万元,樊某为此写下遗书;直至樊某去世后,仍编造理由欺骗其家人将死者房屋强行出租收取租金。被害人赵某与该公司先后签订了6万元的借据后,被逼迫贷款偿付,后又采取暴力手段对赵某进行殴打,强迫其又出具了45000元的借据,先后4次带领赵某到其他公司贷款197000元,除支付借款等费用68100元外,将大部分贷款非法占有;被害人刘景东因无力偿还该公司债务,被该公司人员将刘景东、刘爽夫妻二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二人以同意加入该公司作为还债条件后被解除拘禁,刘景东、刘爽加入该公司。至2018年4月,以该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借款合同414份,涉及金额20875899元。所获钱款由杨志统一管理支配,分配给每名成员按天或参与次数50元至200元不等的金额作为酬劳。

  在杨志组织、领导下,该公司成员犯罪活动遍及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岗区以及黑龙江省大庆市等多个地市区域,众多群众合法利益遭受损失而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部分被害人躲避到外地不敢回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诈骗事实

  杨志等人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买房租房协议后,不付款、少付款,以要求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的手段,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租房协议、卖兑房协议后,不付款、少付款,以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单方制造违约等手段要求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骗取被害人财产。杨志实施诈骗犯罪66起,犯罪金额共计4087793元,其中既遂1002341元,未遂3085452元。周泉泉实施诈骗犯罪20起,犯罪金额共计2094394元,其中既遂482794元,未遂1611600元。刘景东实施诈骗犯罪19起,犯罪金额共计2580600元,其中既遂327300元,未遂2253300元。陈海涛实施诈骗犯罪13起,犯罪金额共计2320500元,其中既遂164300元,未遂2156200元。遇冠丞实施诈骗犯罪10起,犯罪金额共计452344元,其中既遂370194元,未遂82150元。邓世文实施诈骗犯罪9起,犯罪金额共计496400元,其中既遂430200元,未遂66200元。姜庆龙实施诈骗犯罪9起,犯罪金额共计235700元,其中既遂145298元,未遂90 402元。杨震实施诈骗犯罪8起,犯罪金额共计218200元,其中既遂134498元,未遂83702元。吴娟实施诈骗犯罪8起,犯罪金额共计117000元,其中既遂10700元,未遂106300元。冯亚娟实施诈骗犯罪7起,犯罪金额共计345 200元,其中既遂241398元,未遂103802元。谢健实施诈骗犯罪8起,犯罪金额共计398444元,其中既遂284042元,未遂114402元。黄晓忱实施诈骗犯罪6起,犯罪金额共计203800元,其中既遂137800元,未遂66000元。巨超共实施诈骗犯罪5起,犯罪金额共计250644元,其中既遂213444元,未遂37200元。周楠实施诈骗犯罪3起,犯罪金额共计2043500元,其中既遂5900元,未遂2037600元。吴嘉儒实施诈骗犯罪3起,犯罪金额共计37900元,其中既遂2200元,未遂35700元。付强共实施诈骗犯罪2起,犯罪金额共计645100元,其中既遂29100元,未遂616000元。周强共实施诈骗犯罪2起,犯罪金额共计50900元,均为既遂。王庆宴共实施诈骗犯罪2起,犯罪金额共计44000元,其中既遂22800元,未遂21200元。张某某参与诈骗1起,未遂8200元。

  (三)敲诈勒索事实

  杨志等人对不能按照虚假借款协议支付“欠款”的被害人采用跟踪尾随、电话威胁、到单位滋扰、喷漆堵锁、强行出租房屋等手段胁迫被害人,勒索财物。杨志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7起,犯罪金额共计1074070元,其中既遂379870元,未遂694200元。冯亚娟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0起,犯罪金额共计617070元,其中既遂236870元,未遂380200元。遇冠丞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7起,犯罪金额共计476900元,其中既遂174300元,未遂302600元。陈海涛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4起,犯罪金额共计352650元,其中既遂97350元,未遂255300元。邓世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4起,犯罪金额共计305020元,其中既遂80020元,未遂225000元。谢健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3起,犯罪金额共计524 250元,其中既遂158750元,未遂365500元。周泉泉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3起,犯罪金额共计478700元,其中既遂74900元,未遂403800元。黄晓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2起,犯罪金额共计424900元,其中既遂115300元,未遂309600元。刘景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4起,犯罪金额共计366550元,其中既遂144250元,未遂222300元。巨超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1起,犯罪金额共计544550元,其中既遂139550元,未遂405000元。杨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9起,犯罪金额共计438120元,其中既遂137220元,未遂300900元。付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7起,犯罪金额共计180600元,其中既遂72400元,未遂108200元。周楠实施敲诈勒索犯罪7起,犯罪金额共计226320元,其中既遂68420元,未遂157900元。姜庆龙实施敲诈勒索犯罪7起,犯罪金额共计183920元,其中既遂61120元,未遂122800元。张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6起,犯罪金额共计134200元,其中既遂72800元,未遂61400元。周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起,犯罪金额共计95300元,其中既遂86600元,未遂8700元。吴娟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起,犯罪金额共计82500元,其中既遂30500元,未遂52000元。吴嘉儒实施敲诈勒索犯罪4起,犯罪金额共计80100元,其中既遂25100元,未遂55000元。

  (四)抢劫事实

  2017年3月17日,杨志得知曾在其公司被骗签订虚高借款协议的被害人赵某到其它公司借款,指使姜庆龙、冯亚娟将赵某强行带到在南岗区海富金棕榈小区某栋11楼杨志的办公地点,对已还清其欠款的赵某进行殴打,强迫赵某又签订了一份借款金额为45000元的借款协议及收据。同年4月杨志让王斌峰(另案处理)带赵某到人保贷款公司贷款取得53000元后,杨志将赵鑫的银行卡拿走,将其中5万元据为己有。

  (五)盗窃事实

  在杨志指使下,冯亚娟、邓世文、谢健、陈海涛等人有分有合,趁在其公司被骗签订虚高借款协议未“还款”的被害人郝某某、唐某某、宴某、庞某、史某某等人家中无人之机,将5名被害人家门锁撬开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杨志、冯亚娟实施入户盗窃犯罪5起,犯罪数额共计6770元。陈海涛实施入户盗窃犯罪2起,犯罪数额共计1900元。谢健实施入户盗窃犯罪2起,犯罪数额共计1100元。张某某实施入户盗窃犯罪1起,犯罪数额3870元。邓世文实施入户盗窃犯罪1起,犯罪数额1000元。

  (六)寻衅滋事事实

  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杨志为逼迫在其公司被骗签订虚高借款协议的被害人谷某按照借款协议还款,指使刘景东等人,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被害人谷竹经营的烤鱼店外,持木棒将谷某店内价值2775元的鱼缸砸坏,并在烤鱼店外墙、门窗、监控摄像头等处喷漆。

  (七)非法拘禁事实

  2016年4月,杨志指使周泉泉、遇冠丞等人将之前在其处借款的刘景东、刘某从黑龙江省肇东市五站镇强行带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富金棕榈小区某栋4楼,并于当晚将二人带至南岗区的理想旅店内,指使周泉泉、付强等人分别在上述两个地点内持续限制二人人身自由数日。后刘景东、刘某同意参与该犯罪集团,上述被告人将二人解除拘禁状态。

  (八)故意伤害事实

  2018年1月31日3时许,邓世文与吴嘉儒、杨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街43号我是歌手KTV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及其朋友张某某等人发生口角,邓世文持木方将李某某左胳膊打伤,造成李某某左前臂外伤致左尺骨骨折,左桡骨小骨头脱位,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4月3日,邓世文到公安机关投案。

  道外区法院认为,杨志为获取非法利益设立公司,纠集周泉泉、邓世文、冯亚娟、黄晓忱、姜庆龙、付强、刘景东、吴娟、遇冠丞、杨震、巨超、谢健、周强、陈海涛、周楠、张某某、吴嘉儒、王庆宴等人,以无抵押贷款为诱饵,诱骗或强迫借款人陷入借款圈套,同时又使用暴力威胁、跟踪尾随、限制自由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杨志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较为严密固定的组织,其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非法敛财,所获财物由组织统一支配和管理。该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致使众多群众在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群众生活秩序,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杨志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周泉泉、邓世文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冯亚娟、黄晓忱、姜庆龙、付强、刘景东、吴娟、遇冠丞、杨震、巨超、谢健、周强、陈海涛、周楠、张某某、吴嘉儒、王庆宴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杨志、周泉泉、邓世文、冯亚娟、黄晓忱、姜庆龙、付强、刘景东、吴娟、遇冠丞、杨震、巨超、谢健、周强、陈海涛、周楠、王庆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买房租房协议后,要求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骗取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杨志、周泉泉、刘景东、陈海涛、周楠、付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邓世文、遇冠丞、姜庆龙、杨震、吴娟、冯亚娟、谢健、黄晓忱、巨超、周强诈骗数额巨大;王庆宴诈骗数额较大。

  杨志、周泉泉、邓世文、冯亚娟、黄晓忱、姜庆龙、付强、刘景东、吴娟、遇冠丞、杨震、巨超、谢健、周强、陈海涛、周楠、张某某、吴嘉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胁迫不能按照虚假借款协议支付“欠款”的被害人勒索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杨志、冯亚娟、巨超、遇冠丞、谢健、周泉泉、杨震、黄晓忱、刘景东、陈海涛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邓世文、付强、周楠、姜庆龙、张某某、周强、吴娟、吴嘉儒,敲诈勒索数额巨大。

  杨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姜庆龙、冯亚娟以暴力胁迫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并指使他人带被害人贷款,将其中的五万元据为己有,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杨志为追索虚假借款,指使冯亚娟、邓世文、谢健、陈海涛、张某某等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杨志为追索虚假借款,指使刘景东、付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杨志为追索虚假借款,指使周泉泉、付强、遇冠丞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邓世文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杨志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十八名被告人应按各自所参与的犯罪处罚。本案各被告人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本案部分诈骗犯罪、敲诈勒索犯罪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冯亚娟、遇冠丞、刘景东到案后主动坦白罪行,可从轻处罚。遇冠丞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邓世文的故意伤害犯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张某某实施部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对其部分犯罪从轻处罚。

  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杨志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泉泉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邓世文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冯亚娟等其余十六名被告人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六十四万八千元至六万元不等罚金。公安机关扣押的部分盗窃犯罪赃物依法返还被害人;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赃款七十六万七千七百四十二元五角、客车一台等物品价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

  二、道外区法院宣判的被告人张爱玉等12人敲诈勒索、危险驾驶案

  张爱玉、姜明伟、李丹、孙建伟、李军、丛培军、季加宇、李万峰、刘贵滨、黄日成、刘贵林、朱少波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1月17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572号成立以姜明伟为法定代表人的哈尔滨森然能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然公司),张爱玉任总经理,李丹任副总经理,孙建伟任会计,李军任员工,丛培军、季加宇、李万峰、刘贵滨、黄日成、刘贵林、朱少波分别任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等地某片区的会长。为垄断液化气罐市场,该组织成员纠集在一起,通过佩戴森然公司标识在路上对拉运液化气罐车辆拦截检查,以实名举报使用过期液化气瓶、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手段,使液化气经营者畏惧,以管理费名义向液化气罐经营者索要每罐五元的费用,并要求经营者提高销售价格,同时要求购买使用液化气的业户购买其公司管理的液化气罐,形成了以张爱玉为首要分子,以姜明伟等11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2018年1月19日,孙建伟、刘贵林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十公里警务站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拉运液化气罐的车强行拦截;同年1月27日,孙建伟、李军、朱少波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北京路上将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拉运液化气罐的车强行拦截,检查车上拉运液化气罐的数量与被害人上报森然公司的数量是否相符,并由孙建伟将检查情况进行录像并通过微信发到公司微信群,威胁其他被害人上缴管理费。

  2018年2月,张爱玉、李丹、刘贵滨、刘贵林、李万峰、季加宇、朱少波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五道街老盒饭饭店和化工路70号砂锅坛肉店内强行对店内厨房煤气罐进行检查,以不使用森然公司提供的高价燃气罐就无人送罐、无法经营相要挟,迫使该店店主接受森然公司的条件。

  2018年2月,张爱玉、姜明伟因被害人刘某不缴纳管理费,以刘某经营的液化气站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向哈尔滨市双城区消防队进行举报,迫使刘某向张爱玉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

  自2018年1月17日至2月12日期间,姜明伟、张爱玉、李丹、孙建伟、李军5人多次敲诈勒索共计120050元,丛培军多次敲诈勒索共计24750元,季加宇多次敲诈勒索共计22125元,李万峰多次敲诈勒索共计1万元,刘贵滨多次敲诈勒索共计7375元,黄日成多次敲诈勒索共计4800元,刘贵林多次敲诈勒索共计5000元,朱少波多次敲诈勒索共计445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万峰、刘贵林家属自行将部分敲诈勒索赃款退回被害人。

  2017年11月15日19时许,朱少波酒后驾驶黑AJ382H号小型客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平湖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太平北三道街处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朱少波被当场抓获。经检测朱少波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91.67mg/100ml。

  道外区法院认为,张爱玉、姜明伟、李丹、孙建伟、李军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丛培军、季加宇、李万峰、刘贵滨、黄日成、刘贵林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朱少波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本案敲诈勒索犯罪系共同犯罪,张爱玉系首要分子,姜明伟、李丹、张建伟、李军系主犯,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丛培军、季加宇、李万峰、刘贵滨、黄日成、刘贵林、朱少波积极参与敲诈勒索犯罪,均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依法判处张爱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判处姜明伟等11人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六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侦查机关追缴的人民币五万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责令张爱玉等人退赔尚未追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五万三千五百五十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