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ZAKER 哈尔滨

  原标题:大女儿掏钱给父治病,但要其全部财产 这样的遗嘱能立吗?

  ZAKER 哈尔滨记者 王冠

  “ 我想立个遗嘱,把我的财产都留给我的大女儿。” 近日,一男子来到哈尔滨公证处想要立遗嘱。在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咨询时,他言辞闪烁、神情犹豫的样子引起了公证员的注意,再三询问下,他终于说了实话。

  今年 53 岁的市民杨先生有两段婚史,两任妻子各为他育有一女,大女儿今年 28 岁,小女儿 13 岁。大女儿一直认为杨先生的现任妻子是导致母亲离婚的 “ 罪魁祸首 ”,虽然父亲已再婚许久,但大女儿与父亲的重组家庭从不来往。

  去年末,杨先生体检查出胃部肿瘤,需尽快手术,但高额的手术费及医药费让杨先生捉襟见肘。小女儿刚上初中,学费、补习费都是他和现任妻子省吃俭用攒下的,哪里能再拿出这么一笔钱?于是杨先生电话求助了经济条件较好的大女儿。大女儿表示,钱她可以出,但杨先生必须答应过世后将全部财产都留给她。

  杨先生现居住的房子是他和前妻离婚后、与现任妻子再婚前全款购买的,再婚后杨先生的生活条件也不富裕,与妻子二人干点小本生意,每月四五千元的收入,还要养家、供小女儿读书,除了这处两室一厅的房子,没有太多的存款。为了尽快筹钱手术,杨先生决定听从大女儿的安排,去公证处做遗嘱公证。

  公证员询问杨先生立遗嘱的原因时,杨先生回答说:“ 如果不立遗嘱,大女儿不给我出钱做手术啊!”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认为杨先生立遗嘱并非自愿,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拒绝了他的公证申请。

  哈尔滨公证处副主任寇玉芳解释说,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继承法》中也规定,“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杨先生的大女儿以出钱手术为条件,要挟杨先生订立遗嘱,违背了杨先生的真实意愿,因此公证员在了解到该情况后,不予办理遗嘱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