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市因家庭暴力造成妇女伤害逐年下降,将建 19 个家庭暴力投诉站

  来源:ZAKER哈尔滨

  21 日上午,哈尔滨市反家庭暴力工作推进会暨业务培训会召开。由市妇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共同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工作意见》即日起开始施行。根据《工作意见》,《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根据《工作意见》,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或举报后,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调联系医院组织救治,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法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符合办法规定之一的,按照办法启动告诫程序。受害人事后报警的,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法处理,及时展开调查。

  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市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共受理家庭暴力报警 7460 起,都得到妥善处理。

  据市家庭暴力验伤中心统计,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因家庭暴力造成妇女验伤分别为 170 人、158 人、116 人,逐年成下降趋势。2016 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7 件,对发生《人身保护令》的案件,重点回访施暴人有无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的,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市公安局向市区(县)两级妇联授牌,将建立 19 个家庭暴力投诉站。

  告诫制度适用于哪些家暴行为?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暴力行为,依法可以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依照《工作意见》作出告诫: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的;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节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