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爸爸爷爷去世,妈妈让 3 岁女儿起诉俩姑,继承爷爷遗产

  来源:ZAKER哈尔滨

  ZAKER 哈尔滨记者 李永明

  3 岁的小美在吉林省吉林市一家幼儿园入园不到一个月,刚刚和小朋友们玩熟,就被妈妈崔丽带回了哈尔滨——她的出生地,也是妈妈的伤心地。小美不会知道,妈妈这次带她回哈市,并不是故土重游,而是要完成一个重要的 “ 任务 ”,那就是起诉两个姑姑,继承爷爷的遗产;或许小美长大后才会知道,“ 原告 ” 这个词是什么意思,才能明白妈妈当时有多么无奈 ……

  同居男友去世 她带着女儿在吉林艰难生活

  4 月 9 日,记者在哈市道里区一家小旅店见到崔丽母女时,她们正在吃午饭,崔丽吃的是一份全素的麻辣烫,3 岁的小美捧着一个汉堡,吃得津津有味。“ 我老公走后,我们娘俩的日子就一直不好过!” 崔丽放下筷子,眼圈泛红。

  崔丽口中的 “ 老公 ” 称呼,被律师数次更正,因为他们根本没办理过结婚手续。崔丽告诉记者,9 年前,她从吉林老家来哈打工,在酒店做过服务员,也在保险公司当过业务员。2012 年,她和一位吉林老乡在哈市结了婚。半年后,就因感情不和离了婚。2015 年,崔丽认识了同样短婚没有孩子的赵绪。

  崔丽说,赵绪是哈市人,给一位私企老板当司机。她和赵绪的感情起起落落,两人也是几度分分合合。她一直想和赵绪登记结婚,可赵绪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后来,他们同居在一起,2016 年 1 月,崔丽生下了女儿小美。崔丽觉得,赵绪不想结婚的原因,是他的父亲和两个姐姐一直极力反对,他们对崔丽没什么好感。生下小美后,赵绪只带崔丽和女儿回过几次家。见了孩子,赵绪父亲赵海江的态度有了一些转变,可赵绪的两个姐姐连抱都没抱一下孩子。

  崔丽天真地以为,生下了女儿,她就能和赵绪早日登记结婚。可赵绪又拖了一年多也没和她登记,后来他被诊断患上了肝癌。2017 年 8 月,赵绪离开了人世。痛苦万分的崔丽带着女儿搬出了出租屋,在赵绪的父亲家里待了一个月。其间,崔丽和赵绪的两个姐姐发生了多次争吵。最终,崔丽带着女儿回到了吉林的娘家。没结婚却带着个孩子回来,崔丽让父母颜面尽失,也受尽了邻居们的冷嘲热讽。她和女儿接下来的生活,其艰辛程度可想而知 ……

  男友父亲病故 她领着女儿回哈市继承遗产

  崔丽说,离开哈市前,赵绪的父亲给了她两万元钱,回到吉林没多久,钱就花光了,因为女儿生了一次病住了半个月的院。后来,她让母亲帮着照看孩子,她去当地一家私企打工了。

  2018 年 7 月,崔丽得知赵绪的父亲快过生日了,就专程赶回哈市,还到商场给老人买了一身衣服。可当她赶到家里时,才发现大门紧锁。原来,老人生病住院了,得的同样是癌症。崔丽说,她本打算在医院伺候老人几天,可赵绪两个姐姐没让。

  4 个月后,赵海江老人离开了人世。噩耗,是发送完老人后,赵绪的一位朋友偷偷告诉崔丽的。崔丽立即带着女儿回到哈市,可连屋都没进去,因为门锁被赵绪的姐姐们换了,她手里的那串钥匙作废了。崔丽找到了赵绪的两个姐姐。得到的答复是:“ 我弟没了,我爸也没了,这个家和你们没一点儿关系了!” 这话,崔丽听着很刺耳,她说:“ 和我没关系,可和我女儿有关系啊,小美不是你们老赵家的骨肉吗?”

  崔丽说,她从赵绪的朋友那里了解到,赵绪的父亲存款不多,但名下有两套房子,那位朋友还说,崔丽的女儿有权利替死去的赵绪继承赵海江老人的遗产。在朋友的建议下,崔丽聘请了律师,决定为年幼的女儿争取这份权利,这也是九泉之下的赵绪愿意看到的。

  俩姑拒不相认 她无奈让女儿起诉代位继承

  崔丽和律师首先找到了赵绪的两个姐姐进行协商。没想到,两个姐姐不但不同意协商,还拒不承认小美就是赵绪的女儿。这让崔丽非常气愤。在律师的建议下,崔丽为了证实女儿系赵绪的骨肉,开始四处取证。她获得了包括朋友、邻居在内的多名证人的证言,同时出具了生女儿做手术时赵绪的签名,证实小美确为自己和赵绪的亲生女儿。

  随后,崔丽以女儿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与女儿小美一起将赵绪的两个姐姐告上了法庭。崔丽称,如果女儿的两个姑姑仍不认她,她会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并明确表示不对赵绪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致使法院在认定父女关系上缺失了更加直接、科学的依据,故俩被告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崔丽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小美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所以小美应该享有对生父赵绪遗产的继承权,因赵绪先于其父亲死亡,故小美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和两个姑姑共同继承爷爷的遗产。后经法院调解,两个姑姑同意按两套房屋折价后一次性付给小美 41 万元。因两个姑姑称筹措现金需要一段时间,所以崔丽决定和女儿住在小旅馆里一直等着。

  采访中崔丽说,属于女儿的,她一定会为女儿争取,否则自己既对不住女儿也对不住女儿死去的爸爸 ……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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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代位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须先于父母死亡。

  2。 有代位继承权的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不受辈分的限制,孙子女 ( 外孙子女 ) 、曾孙子女 ( 外曾孙子女 ) 都有代位继承的权利,而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和长辈直系血亲都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3。 代位继承人不管是一个人还是几个人,他们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的父亲或是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 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丧失继承权的,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只有完全具备以上四个条件,代位继承才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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