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交管理费就堵你大门!村主任带头寻衅滋事被判 11 年

  来源:ZAKER哈尔滨

  ZAKER 哈尔滨记者 王冠 / 文 / 视频拍摄并制作

  [案例一]

  为要管理费成立 “ 清欠小组 ”,不交钱就封堵你大门

  村主任带头寻衅滋事被判十一年

  2015 年 7 月,王某海借清收驻村企业欠交管理费、卫生费、土地出让金等名义,成立以于某涛(另案处理)为组长,毛某学、于某龙(另案处理)、刘某、王某华(均在逃)等人为成员的所谓的 “ 清欠小组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王某海指挥 “ 清欠小组 ” 多次对驻村企业以聚众滋扰、封堵企业大门等方式,横行乡里,强行取财,干扰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及营商环境,形成了以王某海为首要分子,“ 清欠小组 ” 成员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寻衅滋事事实

  2015 年王某海当选东某村村委会主任以后,以哈尔滨市白某风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白某某与前任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合理,需要补交土地流转费用为名,通过 “ 清欠小组 ” 多次要求白基春补交土地流转费。王某海授意于某涛、毛某学、于某龙、刘某、王某华等人多次组织村民进入白某食品公司厂区进行滋扰。还雇佣闫某柱驾驶铲车将大量残土堆放到白某食品公司生产车间及库房的门前,将大门封堵,致使该公司员工、车辆无法正常进出,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白某某被迫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东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补充协议》,约定白某某向东某村补交土地流转费 201 万元。因白某某未按约定日期补交土地流转费,王某海多次组织村民采取谩骂、围堵的方式阻止工人生产。白某某被迫分 6 次交纳土地流转费共计 98 万元。

  2017 年 1 月 3 日,因白某某未按约定日期补交剩余的土地流转费,王某海再次组织数十名村民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阻止该公司的产品生产,雇佣村每年长期对白某食品公司进行看守,组织该公司将原材料、机器及已生产出的成品运出公司持续 5 个月之久。最终导致该民营企业倒闭。经鉴定,白某食品公司的停产损失于 2017 年 5 月 30 日的市场价格为 3452500 元。

  2015 年 12 月 15 日,王某海在其主持召开的东某村两委班子扩大会议上,以该村辖区内的一些企业不交管理费为由,要求 “ 清欠小组 ” 主抓此事,可以对上述企业采取封堵大门等措施,强制其交费。于某雷、杨某春参加了会议。毛某学、于某涛、于某龙及于某雷、杨某春等人组织人员和车辆对未交费的哈尔滨盛某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黎某电线电缆厂、黑龙江省兴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某美电站辅机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大林业机械销售处、哈尔滨某信电站有限开发公司等六家民营企业的大门进行封堵。杨某春根据王某海授意雇佣倪某印、姜某友、张某义等人驾驶农用四轮车将垃圾、残雪倒在上述六家企业门前,将六家企业大门全部封堵,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数日后,盛某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王某某、哈尔滨某美电站辅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张某某、黑龙江省某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袁某某为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被迫向东某村分别缴纳 “ 管理费 ”2 万元、1 万元、4000 元。

  (二)非法占用农地事实

  2009 年 11 月,王某海在未依法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镇东某本村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上私建某宏陶粒砖厂,占地面积 7071 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 6271 平方米。2015 年 4 月 10 日,王某海继续违法占用上述土地并使用该地址注册成立哈尔滨市香坊区某宏建筑材料厂。其后,王某海在经营过程中又不断扩大违法占地面积,导致其中部分土地硬化。王某海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了土地种植条件,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合计 17155.84 平方米。

  审判结果:

  香坊区法院认为,王某海、毛某学多次纠集他人采用封堵企业大门、强占企业生产车间及生产设备的手段,向驻村民营企业强行索取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营商坏境,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海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于某雷、杨某春、黄某、闫某柱、倪某迎、倪某印、姜某友、张某义受王某海纠集参与并实施了部分犯罪,其行为亦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王某海、毛某学、于某雷、杨某春均系主犯,黄某、闫某柱、倪某迎、倪某印、姜某友、张某义均系从犯。王某海犯数罪应并罚。张某义、闫某柱、倪某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海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毛某学等 9 名被告人六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案例二]

  恶势力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

  最高被判七年,罚金十万五千元

  2012 年至 2018 年,曹某恩在担任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某村党总支书记兼村长期间,伙同郭某利、项某君(已死亡)、孟某贵、赵某山、曹某林,单独或共同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欺压百姓,形成了较固定的恶势力。

  (一)敲诈勒索事实

  2012 年至 2018 年,曹某恩伙同郭某利、项某君多次以村里修路、修排涝沟等事由向哈尔滨市公交 2*7 路公交车车队、驻村企业哈尔滨某福特种电机有限公司、被害单位哈尔滨某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哈尔滨某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及在该村经营轮胎生意的个体经营者被害人程某某等 13 人强行索要费用。曹某恩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 5 起,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总计金额 222600 元;郭某利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 4 起,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总计金额 187600 元;孟某贵、赵某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 1 起,参与敲诈勒索犯罪金额 20600 元。

  (二)强迫交易事实

  2013 年至 2015 年,曹某恩利用其担任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找到驻村企业哈尔滨某福特种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周某某,强行要求周某某购买其帮助他人推销的鞭炮。周某某被迫分三次向曹某恩购买了共计价值 12 000 余元的鞭炮。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13 年至 2015 年期间,曹某林利用其系曹某恩侄子的亲属关系,承包了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某村修路、安装路灯等工程,在其欲向西某村村委会结算人工费用时,曹某恩告知其哈尔滨市公交 2*7 路车队已同意给村里交纳修路费,其可直接去车队取钱。曹某林在明知该款系曹某恩等人通过威胁手段强迫车队交纳,并非车队自愿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到车队收取修路费 25000 元。案发后曹某林将赃款全部退缴。

  香坊区人民法院认为,曹某恩、郭某利、孟某贵、赵某山结伙敲诈他人钱款,曹某恩、郭某利参与数额巨大,孟某贵、赵某山参与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曹某恩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曹某林明知曹某恩让其到 2*7 路公交车队领取的用以抵付其工程款的款项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取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敲诈勒索犯罪系共同故意犯罪,曹某恩、郭某利、孟某贵、赵某山均系主犯。曹某恩犯数罪应并罚。

  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曹某恩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判处其余 4 名被告人五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案例三]

  胶水堵锁眼 门上泼秽物

  这个要债的恶势力团伙 “ 栽了 ”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2 月,赵某因受孙某委托讨要债务,纠集孙某宇,雇佣何某鑫,由孙某宇雇佣金某炎,组成以赵某为首要分子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雇佣孙某彬、张某楠(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同发街和南岗区秋林公司商场等地,采用用秽物泼洒到被害人家门上、在楼道内喷涂索债字样、用胶水堵锁眼、起哄闹事、阻碍经营、骚扰顾客等滋事手段向被害人逼债,致被害人心理恐慌,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活和经营活动,并导致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余元,造成恶劣影响。赵某组织、指挥、参与寻衅滋事 7 次,孙某宇组织、指挥、参与寻衅滋事 6 次,金某炎参与寻衅滋事 3 次,何某鑫参与寻衅滋事 2 次。

  道外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多次指使、雇佣孙某宇,并纠集何某鑫、金某炎任意污秽、损毁他人财物,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赵某系首要分子,孙某宇、何某鑫、金某炎均系主犯。赵某有前科,何某鑫系累犯。

  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其余 3 名被告人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案例四]

  客运线路成 “ 他家的 ”

  这个恶势力团伙太猖狂

  2017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哈尔滨凯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安某(在逃)取得了哈尔滨市至巴彦县镇东乡韦家岗屯大客车经营权后,安某和同案犯夏某颖(已判刑)为防止出租车司机、拼车司机拉走客源,组织并指挥由王某、同案犯宫某众、丁某福、路某、刘某民(已判刑)、付某、张某(在逃)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巴彦县镇东乡附近的客运线路进行看守。

  王某伙同宫某众、丁某福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分别对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私家车、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进行拦截,对司机实施辱骂、恐吓、殴打、砸车等犯罪行为。2017 年 11 月的一天,王某伙同路某、付某、张某将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截停,并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强行让出租车上的四名乘客乘坐韦家岗到哈尔滨的大客车。

  巴彦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系主犯。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