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寄养四只种犬,狗场却因“医疗费”拒绝归还,看法官如何调解

  来源:ZAKER哈尔滨

  提起法官,可能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是身着法袍、手持象征着公平正义的法槌,坐在庄严的法庭中央裁决判断、一锤定音。可事实上,除去看似 “ 神气 ” 的开庭审判外,法官每天面对的更多是鸡毛蒜皮的琐事、家长里短的纠纷 ……

  “ 这四只狗,刚送来时都无精打采的,你看现在让我喂养得毛发铮亮!” 就在前几天,香坊区法院幸福法庭接到一起诉讼,市民于航因为四条狗将狗场主人张贺告上法庭。理由是,他去寄养的狗场要狗时,对方不给他。

  今年 7 月中旬,家住在香坊区的于航将四只种犬临时寄养在张贺的狗场中,其中有秋田犬也有罗威纳犬。两人约定,如果其中的三只母犬生育幼犬,双方各得到一半的幼犬。9 月份时,于航向张贺支付了部分饲养费。

  11 月上旬,于航要将其临时寄养在张贺狗场的三只已怀孕母犬和一只公犬接走。张贺却称,种犬刚寄养时身体已经出现问题,是其细心呵护才让种犬恢复健康的,于航需向其再支付一些饲养费和医疗费,否则不予归还。

  于航多次索要种犬无果,遂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因担心涉及活物,判决后不好执行,所以案件承办法官幸福法庭庭长陈彩霞,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决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中,法官了解到,于航是因为狗场的寄养费用太高,自己有点负担不起,所以想把狗接回家。而张贺一方,因有约定在先,他更想要一半的幼犬,如果对方硬要将狗接走,得支付自己饲养费和医疗费人民币 5000 元,为此,双方陷入僵持中。

  随后,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消除彼此抵触情绪。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于航同意支付张贺 3000 元的费用,张贺同意将四只种犬返还。

  但由于此案标的物涉及怀孕的种犬,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毁损灭失的风险。虽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如一方不按协议履行,到执行时则会给执行工作带来不便。

  本着案结事了、切实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理念,法官指派助理徐久洋及法警前往狗场敦促双方现场履行。法官助理详细询问了种犬的情况,并让双方当事人对种犬进行辨认和健康状况检查。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当场履行了各自的义务,顺利完成种犬交接。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