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市“两病”政策如何认定、结算?详解来了

  来源:ZAKER哈尔滨

  哈尔滨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 “ 两病 ”)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上线实施已经快 1 个月了,很多患者对于如何享受政策,如何认定、结算等还有疑问。为此记者采访哈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对政策进行详细解答。

  带好材料证件到定点申请认定 认定表医院患者各持一份

  第一步:“ 两病 ” 参保人员持社保卡、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疾病确诊材料,到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医保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 两病 ” 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 两病 ” 网上认定信息维护。

  第二步: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两病 ” 门诊信息认定表》(一式两份,盖章有效,医疗机构、患者各持一份)。

  起付线以上医保报销费用医院先垫付 个人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参保居民自主选择一所城乡居民医保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持《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两病 ” 门诊信息认定表》、社保卡进行 “ 两病 ” 门诊购买治疗认定病种的药品,年度内发生起付线以上应由医保报销的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个人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部分。

  每年度参保居民首次购买 “ 两病 ” 用药的医疗机构视为本年度本人选定 “ 两病 ” 用药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既有高血压又有糖尿病可选一种 当年没发生可以更换认定病种

  参保居民既有高血压又有糖尿病的,自选一种进行认定。当年未发生 “ 两病 ” 门诊医疗费用,可更换认定病种。参保居民可持有效诊断证明材料、《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两病 ” 门诊信息认定表》和社保卡,到本人原认定的医疗机构申请更换病种,打印新的认定表。

  住院期间发生 “ 两病 ” 门诊费用按住院费用执行

  1。 已经享受城乡居民高血压病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居民,不得重复享受同病种 “ 两病 ” 门诊待遇。

  2。 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人员限选择一种享受 “ 两病 ” 门诊待遇。

  3。“ 两病 ” 认定后,不需复检。

  4。 参保居民按照已认定 “ 两病 ” 病种购买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当年费用不结转使用。

  5。 确诊一年内的 “ 两病 ” 参保居民,一次可开具不超过 6 周的处方,确诊超过一年且病情稳定者,一次可开具不超过 12 周相关药品处方,重复开药不予报销。

  6。 参保居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住院期间发生 “ 两病 ” 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政策链接]

  限定人群一定要看好,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待遇人群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 “ 两病 ”)并出具诊断意见,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 “ 两病 ” 患者。

  “ 两病 ” 门诊用药保障制度,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明确诊断为 “ 两病 ” 的城乡居民患者,可持医保卡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年度起付标准为 100 元,最高报销标准高血压为 300 元、糖尿病为 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