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缉私现场查获黄金 22 公斤!冰城摧毁特大走私黄金团伙

  来源:ZAKER哈尔滨

  1 月 8 日,哈尔滨海关和青岛海关统一开展联合查缉行动,一举摧毁一个走私黄金出境犯罪团伙,对 7 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现场查扣黄金 22 公斤和书证、物证一批。经初步查明,2019 年 12 月至今,该团伙走私黄金出境 82 公斤,案值约 2500 万元。

  2019 年 12 月初,哈尔滨海关经侦查得知,一个以金某斌为首的长期在山东向境外走私黄金的团伙突然将走私出境地点转移至哈尔滨。哈尔滨海关与青岛海关迅速开展联合办案,摸清了该团伙的走私路径、走私手法和资金流向等情况。

  2020 年 1 月 7 日,经侦查得到消息,金某斌指派其团伙成员马某哲计划于 1 月 8 日携带黄金前往日本,团伙其他几名重要成员也将于 1 月 8 日抵达哈尔滨。1 月 8 日 14 时,在确认马某哲已经将黄金带入哈尔滨机场出境候机区后,哈尔滨海关与青岛海关迅速同时开展抓捕行动,在哈尔滨机场抓获 2 人,当场缴获黄金 10 公斤,在哈尔滨市区抓获 4 人,缴获拟于 1 月 9 日走私出境的黄金 12 公斤,在青岛市区抓获 1 人,所有目标人员全部到案。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对走私黄金事情供认不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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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五章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

  第二十六条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七条携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 1 市两(31.25 克),白银饰品 10 市两(312.50 克),银质器皿 20 市两(625 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其数量不限;出口含金银量较高的产品,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放行。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出口数量的,不许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