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ZAKER 哈尔滨

  原标题:细则出台!黑龙江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得超两次

  ZAKER 哈尔滨记者 王丹

  为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省住建厅近日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 暂行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包括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及抽查。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等工程,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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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窗口直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程序如下:

  (一)由受理窗口直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当日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求进行审查,并形成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这包括: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得超两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提同时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这包括: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特殊建设工程符合消防验收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需整改后申请复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上次验收存在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并填写复验记录。

  消防验收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因一次性整改告知不具体、不明确导致复验的,增加的现场评定费用由财政列支;因建设单位整改不到位导致复验的,增加的现场评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其他建设工程抽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抽查比例

  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应备案未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

  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进行检查。

  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按相关比例抽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抽查比例。 建设单位收到抽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