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注意!哈尔滨市医保局解读“两病”门诊用药政策!

  来源:生活报

  哈尔滨市医保局解读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政策

  认定不满一年的参保居民

  一次可开不超过6周的处方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医保局关于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相关精神,哈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让更多城乡居民“两病”患者及时顺利地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市医疗保障局权威解读“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相关政策、就医流程、注意事项等。

  1.认定流程

  “两病”参保人员持社保卡、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疾病确诊材料,到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医保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两病”认定。

  2.购药结算流程

  参保居民自主选择一所城乡居民医保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持《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两病”门诊信息认定表》、社保卡到“两病”门诊购买治疗认定病种的药品,个人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部分。每年首次购药的医疗机构视为本年度本人“两病”用药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3.病种更改流程

  参保居民既有高血压又有糖尿病的,自选一种进行认定。当年未发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可更换认定病种。

  温馨提示

  1、已经享受城乡居民高血压病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居民,不得重复享受同病种“两病”门诊待遇。

  2、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人员限选择一种享受“两病”门诊待遇。

  3、 “两病”认定后,不需复检。

  4、参保居民按照已认定“两病”病种购买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当年费用不结转使用。

  5、确诊一年内的“两病”参保居民,一次可开具不超过6周的处方,确诊超过一年且病情稳定者,一次可开具不超过12周相关药品处方,重复开药不予报销。

  6、参保居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住院期间发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