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市今冬明春供热要求公布10月10日前热企要具备正常供热条件

  严打供热抽条、人为限热行为

  来源:生活报

  生活报讯(记者仲亮)记者从22日召开的哈市供热动员大会上了解到,根据关于切实做好2020至2021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要求,10月10日前供热企业要具备正常供热条件,10月20日供热质量全面达标,严厉打击供热抽条、人为限热等违法违规行为。

  10月20日供热质量全面达标

  会议要求,供热企业要提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工作,10月10日前,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具备正常供热运行条件;10月20日前,燃煤储备率要达到或超过计划用煤量的50%以上。要提前做好供热系统上水、试压、设备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开展供热系统冷热态试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确保10月20日供热质量全面达标,充分做好供热期前气温骤降提前供热的准备。

  杜绝推迟供热、人为限热

  供热企业要确保供热安全和供热质量,以居民室温达标为目标,调整供热运行参数和供热运行时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企业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在居民区显著位置公示供热单位名称、供热时间、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等。向社会公开24小时供热服务电话,及时处理居民报修或投诉的问题,力争投诉办结率达到100%。

  供热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规定,投入使用高效减尘、除硫脱硝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供热排放达标。落实煤质检验、燃煤及灰渣覆盖和节能监测措施,促进供热节能减排。按照《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遇有极端特殊天气,适时启动错时起炉等应急措施。对严寒期启动运行的调峰锅炉,要采取消烟除尘等环保措施。

  各级供热监察执法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供热行政执法力度,接到违法供热和违法用热举报,要快速查处,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抽条供热和盗用窃取热能热水等违法行为。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对拒不执行供热政策法规、侵害居民群众利益、供热设施检修不到位、人为降低供热质量、供热应急故障抢修不及时等违法违规供热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罚。

  屋子不热如何投诉?

  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作为区县(市)政府供热监管具体执行机构,要与街道办事处(乡镇)分工负责,全面掌握辖区供热基本情况,加强供热监管,组织供热单位提前开展供热系统冷热态调试运行;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力度和考核考评。及时处理12345市长热线、12319城管热线和市级供热主管部门转办的供热问题,并向社会公布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供热单位服务电话,督促各供热单位及时处理居民投诉问题。依托辖区大型供热单位建立区县(市)级供热应急抢险队伍,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遇到突发故障及时处置。遇有重污染天气,要组织供热单位落实错时起炉等各项应急预案措施。

  各区县(市)政府要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管理责任状,对供热安全、供热质量、燃煤储备、供热投诉及办理情况、环保工作、供热应急处置等予以详细规定。按照《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供热质量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哈住建规〔2018〕1号)要求,对供热企业进行月度和年度考核。市、区县(市)供热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群众反映强烈、供热质量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并以挂红牌、亮红灯等方式,落实相应惩戒措施。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要对各区县(市)供热投诉数量及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供热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全面开展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全面做好基层供热监管工作。做好居民室温现场检测,特别要加强对居民投诉量大的小区和楼栋的室温监测;加大供热问题督办力度,做好辖区内供热企业供热质量监督评价;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对辖区内每处热源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一对一包保责任制;对辖区分区划片,明确监管范围,确定专人监管;以小区庭院为单位,聘请素质高、责任心强、公平公正的居民担任群众义务监督员,共同做好供热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