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丨六大亮点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10月22日是第30个世界传统医药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当日正式发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1998年黑龙江省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后,我省第三次就中医药工作立法。

  《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为黑龙江省中医药事业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对推动黑龙江省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医药传承和开放创新发展,改革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和预防中的特殊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8章63条,有以下亮点。

  一、明确了政府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产业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对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作出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分工合理、功能清晰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对各级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中医馆建设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三、明确要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吸纳中医药人员参加。

  四、提出了一系列聚焦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具体扶持措施,发展中医药产业更具全局性。推动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促进中药材种植养殖;支持中药企业创新与发展;着力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文化旅游、互联网、体育休闲、食品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用于野生中药材保护及中药材种植、加工、流通、科研等方面。

  五、在完善中药材保护与发展方面作出了规定。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加强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按照属地原则明确管理单位;加强道地、特色中药材种植养殖环境保护。

  六、要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传承,打造“龙江医派”等龙江中医药文化品牌,组织开展中医药名家学术思想研究,总结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和本省名中医、基层名老中医等临床诊疗经验。

  宣传贯彻中医药条例,下一步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广泛宣传普及《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提高关注度和知晓率;完善《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制定中医馆、中药材种植、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和中药制剂室的建设标准与管理等相应管理办法;全面提升我省中医药从业人员及执法人员能力,加强培训,提高对中医药特点和规律、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中医药技术标准规范等的掌握能力,以确保中医药各项工作的准确性、规范性。根据《条例》精神以及保障人民健康的宗旨,省中医药管理局还将做好加强我省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以服务经济为着力点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快速发展,加大我省道地、野生中药材的保护,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