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 5 年,明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ZAKER 哈尔滨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推动高标准房地产市场体系建设,我省《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于近期至 12 月 12 日,公开征求意见。《细则》计划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公众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哈尔滨市景江西路 888 号),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地址:zxq53632262@163.com)。

  新房企 1 年内无开发项目,资质证不得延期

  依据《细则》,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个资质等级。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或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1 年。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 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一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由设区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哈尔滨新区、省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权限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审批部门核发电子证书,并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资质审批部门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进行公示。企业信用管理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不符合原定资质企业,可申请降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有效期为 5 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延续。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延续、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企业,可以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降级。因降低资质等级导致在建项目超出现资质等级承担建设规模或承揽范围的,允许企业在现有资质等级条件下完成该在建项目。

  由新区核发证书企业,仅能在新区等承揽项目

  依据《细则》,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 25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 20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仅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仅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仅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哈尔滨新区、省内自由贸易试验区资质审批部门核发证书的企业,仅能在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新区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链接:各资质等级企业的部分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条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条件执行。

  (二)二级资质:

  1。 取得三级资质 1 年以上;

  2。 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 连续 3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达 100%;

  4。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等等。

  (三)三级资质:

  1。 取得四级资质 1 年以上或者取得暂定资质 2 年以上;

  2。 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 连续 2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达 100%;等等。

  (四)四级资质:

  1。 取得暂定资质 1 年以上;

  2。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达 100%;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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