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证人自杀致调查受阻

  对于案件调查进度为何缓慢,覃岩解释说,是因为有一名关键证人在调查过程中跳楼自杀。此人是执行局内勤人员林先生。林先生在接受检察院两次问询后,在家中跳楼自杀,使线索中断,无法判断执行局副局长刘盛义和执行庭庭长张宗秀有无涉及此案。

  覃岩说,之所以怀疑张宗秀,是因为在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裁定书上,黄国山只是署名书记员,张宗秀署名的才是法官。王禹既已给黄国山行贿,很可能也买通了张宗秀。而刘盛义作为主管执行立案的执行局副局长,在此事上显然存在失察,但不清楚是否有进一步的职务犯罪。

  至于为何没有对张宗秀、刘盛义直接调查,覃岩指出,是因为有知情人反映称,张宗秀很可能是被利用,“裁定书虽然显示黄国山是书记员,但实际执行法官就是黄国山。”黄国山并非是具有法职的法官,才会署上具有办案资格的张宗秀的名字,张宗秀本人不掌握实权。而“刘盛义应该与此案有较大渊源”,此案能在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需要刘盛义的首肯和签字。执行的具体法官也是由刘盛义来分配。但刘盛义身患白血病,现在家养病,从2014年下半年起就已不在执行局上班,“因为刘盛义的病,检察院也不便对其直接调查”。

  覃岩称,林先生自杀后,其家属多次到检察院要求调查组负责。家属认为,林先生的死是由检察院的调查造成的。检察院迫于其家属压力,对调查组给予组织内部调查,黄国山案的调查也被暂时搁置。

  覃岩说,自己从检30年,郑喻案确实较为复杂,“因为属于公检法机关的人执法犯法,很多事被做得很周密”。同时,调查者与被调查者出自同一系统,想通过私人关系“走后门”,也不是没可能。“我原想在2015年年前着手调查张宗秀和刘盛义,不想林先生的死使调查一度受阻”。

  法院称该案执行程序合法

  今年1月9日,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称,根据他们的调查,2014年3月4日,郑喻的委托代理人代杰到该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该院指派黄国山承办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以转账方式于当年4月17日向该院执行庭账户(执行款专户)内转款270.539672万元。款项包括本金259.2980万元、诉讼费27544元、申请执行费28605.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56267.48元。该院于当年4月18日经审批将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人郑喻的委托代理人代杰。代杰来办理手续时,持有郑喻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故而法院认为手续没有问题。

  城子河区人民法院认为,郑喻案申请执行依据有效,执行程序、措施合法,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权申领执行款,支付执行款的程序合法。该院工作人员王禹、黄国山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属个人行为。二人已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