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福利 代表委员为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支招”

  黑龙江日报1月28日讯 在省“两会”上,空气质量再一次成为与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

  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数据显示,刚刚过去的一个月,即2015年12月,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74.4%。其中,哈尔滨市为19.4%,与上一年同期相比下降9.6个百分点。全省各市(地)超标天数中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最多。

  部分代表委员从加快地方立法步伐的角度,对空气污染防治建言献策。

  强化政府责任

  省人大代表甄刚认为,我省应尽快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法规,进一步强化防治大气污染的政府责任,明确政府问责机制。“突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福利的根本目的。明确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要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大幅度提高对排污者的处罚力度。”

  甄刚谈到,新《环保法》规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地方法规也应据此规定,各级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与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和规划相符合,不相符合的要进行调整。而且,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要加大环境保护的投入,要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要,规定各级政府财政性环保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建立区域联防机制

  省政协委员李晓陵谈到,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基础是实行区域经济社会环保一体化,这是解决区域环境与发展问题的根本出路。

  她建议,实行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规划的一体化。针对不同功能区实行不同的准入条件,在更大范围内优化产业结构、资源配置;推动工业源头治理,从产业布局、能源与原材料选用、社会服务等各环节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对重大建设项目和发展规划的决策,不仅在本行政区内进行环评,还要放在区域、流域的范围内进行环评。同时,要积极推进区域环境保护一体化立法和监督。

  明确统管和监管责任

  “我省乃至全国现行环境保护管理都存在着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等体制性障碍,新《环保法》对环保部门如何统一监督管理仍未具体明确。当前环保工作涉及发改、公安、交通、住建、水利、农业等部门。这些部门一般以本部门、本行业执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为适用依据,环保部门难以统一指导和协调其他部门的工作。此外,由于环保基层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环保部门对全社会各类污染源进行统一监管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有必要强化主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和监管职责,逐步建立起各级政府环境保护大执法的监管格局,从而形成政府统一负责、环保部门综合监管、其他部门分工配合、公众积极参与的监管体制。”省人大代表高淑春说。

  提高违法成本

  多位代表和委员表示,当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空气质量恶劣,就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他们纷纷呼吁,提高违法成本,即排污成本要高于治理成本,使排污者不敢随意、超量排污,起到法悬人惧的作用。本着“过罚相当”和“可操作、可执行”的原则,设定的处罚条款要高于治理成本。特别是对恶性违法、多次违法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有人建议,对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污染大气环境、受到相应处罚的企业及其责任人,要向社会公布曝光,并纳入企业信用系统。

  会下,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在即将过去的这个冬天,我省采取一系列切实措施,力求从源头上控霾。目前,《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正在征求意见阶段,黑龙江省2016~ 2018三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即将颁布,《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法规》也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