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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出差住宿费标准调整

  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省直机关差旅住宿标准进行调整,到一些季节性热点城市出差,住宿标准试行上浮,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为11个城市省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厅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其中,对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省直机关人员(含哈外省直机关人员)到省会城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按照《黑龙江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省直机关人员(含哈外省直机关人员)6月至8月到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行署(加格达奇区)、黑河市、嘉荫县、漠河县、抚远县出差,住宿费标准试行上浮20%比例,上浮后住宿费标准为:省级900元/人天,厅级540元/人天,其他人员360元/人天。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