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5日,司法部发布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至此,颁布于1991年、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做法作废。
具体说,就是下面这3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无须再公证。
1.继承房产。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协商继承和诉讼继承。
2.赠与房产。
3.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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