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将提高
到2019年达到全国平均救助水平标准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日前出台。按照《方案》,按照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到2019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按照《方案》,“十三五”期间,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调整农村低保标准,使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同期全省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对农村低保家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通过适当增发低保金等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有关政策解读,接受社会监督。
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按照《方案》,将已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各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水平和救助比例,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实施重点救助,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对患常见病、慢性病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开展门诊统筹或分类差额救助。对重特大疾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医疗救助比例可在原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救助比例由县级政府确定。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于勇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