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对44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此次修改涉及了与我们生活相关的诸多方面,下面,我们一一了解一下!

  关于

  公墓墓穴大小

  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墓中安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原来的规定,还有公墓中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等多项内容。

  关于

  路边划停车位

  修改后的《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除免费停车泊位外,城市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不影响通行的内容。

  关于

  低保审批的事

  修改后的《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户主或者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规定提高了为百姓办事效率,原来的规定是对不条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户主或者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

  流动人口的事

  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原来的规定中,除以上内容外,还规定了依法应当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还应当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新规定更加方便流动人口的登记。

  关于

  居住证

  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处罚更加具体。

  新晚报记者:董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