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12月29日讯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继出台院庭领导办案规定和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后,又从审判责任、审判组织、审判监督管理、审判权力关系四个方面,出台了《黑龙江省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办法、规定、规则,基本建立了一套覆盖全面、操作简便、体系完整的司法责任制度体系,充分保障主审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据悉,作为全国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面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制定了全省法院统一适用的19个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制度,完善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了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健全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