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1月19日讯 18日下午,出席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的各代表团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现行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暂行条例》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人大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现行的暂行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2016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条例的制定工作,并于12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今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通过了提请本次大会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和组成人员履职的要求,对专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加以细化。

  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多年来一直总体良好,但目前区域性、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新压力、新挑战。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多次专题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对重要问题作出明确的指示和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6年10月、2017年1月进行了两次审议,经省委同意,决定将本条例列为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了防治原则和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突出对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强化对重点区域的严格管理;补充细化上位法规定;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审议时,代表们一致认为,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门,承担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很多工作,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能作用的发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暂行条例已颁布实施二十多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相关规定的精神与要求,适应和解决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人大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重新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在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时,代表们一致认为,大气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条件,大气环境质量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大气污染问题,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利于强化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改善人居环境,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新成效,实现绿色发展。

  审议时,代表们还对两个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