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缩减权限,政府主要对公用事业等定价

  省物价局解读我省“政府定价实施细则”

  由省物价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近期正式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定价的权限范围。

  1月1日,国家发改委重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为提高我省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省物价局对《行为规则》进行了细化和实化,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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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进一步缩减了政府定价的权限范围。据了解,目前,地方定价项目由平均100项缩减为平均45项,其中一、二、三产业价格市场化程度分别达到100%、97.37%、95.9%,《细则》规定我省政府定价范围是“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要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定价,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

  《细则》明确了政府定价依据。规定“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替代商品和服务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相关价格。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此项规定明确了政府定价要确保相关行业比价合理。为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细则》明确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的制定原则,促进垄断企业技术进步、改进管理、降低成本。

  《细则》强化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和信息公开。规定了消费者、经营者等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定价建议,提建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也可以口头建议。同时,明确了定价机关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细则》细化了政府价格决策程序。明确各级定价机关对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市场供求情况、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开展调研和分析论证,确保价格决定科学、合理、稳妥。

  对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细则》明确要求要邀请专家论证,定价对经济社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定价后应当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