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对药品批发企业分类别、分等级监管,严重违规直接重点监管

  来源:ZAKER哈尔滨

  为精准监管药品批发企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 2019 年 12 月正式施行。监管部门依据省内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及特殊药品、冷链药品、普通药品风险等级,将其由高到低分为三个监管类别,每个监管类别中都划定一般、主要、重点监管对象,分别按不同强度进行监督检查。

网络配图 ↑网络配图 ↑

  药品批发企业按照经营范围由高到低分为三个监管类别:经营范围中含有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药材(含毒性)、中药饮片(含毒性)、罂粟壳及疫苗储存配送等企业属于三类监管;经营范围中含有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体外诊断试剂(含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专营)等企业属于二类监管;经营范围中含有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等企业属于一类监管。

  三类监管企业将接受每年不少于 2 次的监督检查,一、二类监管企业将接受每年不少于 1 次的监督检查。

  在每一监管类别中,从高到低分为三个监管级别。C 级监管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B 级监管企业,为主要监管对象;A 级监管企业,为一般监管对象。各企业初始监管等级为 A 级。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督检查中,对于违反相关经营质量管理规定的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 “ 提高一个监管类别 ” 或 “ 提至最高监管类别 ” 等措施,必要时采取飞行检查、有因检查、延伸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手段强化监管。

  监管部门提醒,如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频繁变更,视为存在质量风险、有不稳定因素,此时,监管人员会按变更频次和项目量化为分值,每累计 10 分即进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后监管。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企业,按最高级别接受监管。变更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将重新划定监管类别,但监管级别不变。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将移送稽查部门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