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小心被罚款!遛狗,跳广场舞,开远光灯都不能任性了!哈尔滨首个规范城市文明行为专项立法明起实施

  来源:黑龙江日报客户端

  哈尔滨市首个规范城市文明的专项立法《哈尔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广场舞扰民、高空抛物、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将受到处罚。

  《条例》秉承正面倡导、重在养成的原则,对需要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从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文明出行、文明生活、文明就医、文明旅游等六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其中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一)开展广场舞等露天文体活动,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或者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以每处五百元罚款。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从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的,由有关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

  (四)随地吐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一次性餐具等废弃物的,责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从高空抛撒废弃物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六)践踏草坪、攀折花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百元罚款。

  (七)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未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时不按照规定让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八)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有关规定避让行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九)驾驶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依法扣留其非机动车。

  (十)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十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十二)饲养人未及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条例》还突出哈尔滨市地方特色,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体现哈尔滨市城市精神,提出“打造开放包容、时尚活力、诚信敬业、和谐奋进的城市形象”;

  二是弘扬我省特有的东北抗联精神、北大荒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传承英雄模范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

  三是突出冰城特色,保护冰雪景观,规定不损坏、不攀爬、不踩踏冰雕、雪雕;

  四是展现城市文明形象,倡导市民知晓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耐心热情回答问询;

  五是针对哈市气候特点,鼓励在冬季利用营业场所设立爱心候车室,为候车人员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