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划分三类社会单位,明确主体责任

  来源:ZAKER哈尔滨

  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3 日,在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消防救援总队总工程师昌新文介绍了《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社会单位责任的一系列具体规定。

  昌新文介绍,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始终是消防工作的一个 “ 软肋 ”。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水平上不去,消防安全就永无宁日。因此,《实施办法》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作为重要一章,将社会单位区分为三类分别作出规定和要求,分别是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

  第一是一般单位,要求得相对宽松一些,规定了制定制度规程、开展巡查检查、配备设施器材等 7 项工作职责。

  第二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我们在一般单位的基础上,又多规定了 6 项职责,增加了建立消防档案、定期维保检测电气燃气设备和线路、积极应用技防物防措施等内容。

  第三是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对于火灾高危单位,规定得就更加严格了,在一般单位和重点单位的基础上,又多规定了 6 项职责,增加了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建立专职队或微型站、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