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残土车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黑龙江启动城市扬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

  来源:ZAKER哈尔滨

  近日,省住建厅发布《城市扬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 年 -2022 年)》,专项治理从今年 7 月持续至 2022 年 12 月。依据《方案》,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房屋征拆工地、渣土运输排放作业和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将全面落实建筑工地与房屋拆迁工地扬尘治理、沙石灰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工地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 六个百分之百 ” 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在 70% 以上,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在 60% 以上,有效降低城市面源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今年 7 月下旬至 8 月中旬,全省全面启动城市扬尘专项治理行动。

  建筑工地围挡外不能放置建筑材料

  各地主管部门要本着 “ 抓行业管理、必须抓扬尘治理 ” 的原则,进一步细化落实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扬尘治理要求:

  1。 在合同中约定扬尘污染治理责任、制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和监督管理电话等信息。

  2。 建筑工地要全封闭围挡,严禁围挡外放置建筑材料等。

  3。 要设置洒水、喷雾、冲洗装备,完成主要道路硬化,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必须遮盖。

  4。 要设置全封闭垃圾通道,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5。 切割作业要采用过水切割等湿式作业法,并采用吸尘设备除尘。

  6。 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要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7。 要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全省施工工地扬尘管控监测的全覆盖,建立省、市主管部门在线监管信息平台。

  渣土运输车辆要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

 网络配图 网络配图

  各地主管部门要严格建立执行渣土运输核准制度,按要求发放《建筑垃圾准运证》,并督促检查责任单位落实以下要求:

  1。 制定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

  2。 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进行运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保证密闭运输,保持车轮和车身外部整洁,不得带泥上路和遗撒、泄漏。

  3。 建筑垃圾消纳场要采取围挡、苫盖、定期洒水、绿化等控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4。 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房屋征拆工地作业面全淋湿不起尘

  各地房屋征拆主管部门要对房屋拆除作业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扬尘治理监督检查,并要求房屋拆除作业单位落实以下要求:

  1。 要单独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管理主管部门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2。 必须对作业面进行洒水压尘,确保作业面全淋湿淋透不起尘,遇 4 级以上大风天气或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拆除、爆破和渣土运输作业,并采取防尘措施。

  3。 拆除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出场,不能及时清运的,要有防尘网覆盖,并且堆放高度不得高于围挡,同时每日进行洒水喷淋。

  4。 爆破作业的,尽量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方法,起爆前后采取持续洒水或喷淋措施,作业过程应配备小型雾炮机,及时进行喷雾压尘。

  5。 拆除施工作业后,裸土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暂不移交或暂不建设的场地应设置围墙,裸露场地采取有效抑尘措施,裸露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进行绿化;裸露时间少于三个月的,应采用铺装、固化或防尘网覆盖,防止扬尘。

  城市道路每天保洁时间要达到 4.5 小时

  城市环卫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坚持以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的原则,合理制定日常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方案,科学合理配备洗扫、洒水、喷雾等功能的车辆,满足降尘需求,提高作业效率。

  1。 要科学设定作业时间和频次,避开人流和车流高峰期。一、二级道路的机动车道机械化清扫清洗频次应达到 1 次 / 日,机械化巡回保洁作业时间应达到 4.5 小时 / 日;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人工清扫频次应达到 1 次 / 日,人工巡回保洁作业时间应达到 12 小时 / 日。三级道路人工清扫频次应达到 1 次 / 日,人工巡回保洁作业时间应达到 8 小时 / 日。

  2。 适当增加饭店、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周边道路的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建筑、绿化、道路等施工工地周边的易扬尘道路,应开展机械洒水和喷雾作业,遏制道路扬尘。

  3。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收集的垃圾及回收的污水应在指定场地处置,严禁扫入或倒进绿地和排水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