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月8日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日前,省工信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共分8章54条款,其中指出,20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工程采购项目应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保障机制:设专项资金、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县以上政府帮企业降经营成本

  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以上政府及部门应帮助中小企业降低制度性交易、社保、用电、用地、物流等成本,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同时,建立中小企业帮扶和维权投诉渠道,受理中小企业投诉举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处理机制,发挥行政、司法联动作用,依法保护中小企业款项权益。

  鼓励创新: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哈尔滨新区创新合作,引进科技创新人才

  县以上政府及部门应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奖励。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建立或者合作建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设计中心等各类研发创新平台。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研人员按规定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并取得相应报酬。鼓励中小企业参与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新区创新合作,鼓励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新区组织创新创业主题活动,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对接国内外创新资源,提升创新能力。 

  县以上政府和行业协会应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财税、金融、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公共信息和指导服务。

  开拓市场:20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工程采购项目应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采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鼓励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县以上政府及部门应支持和协助中小企业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或者取得经营资格,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融资服务: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附加费用,金融机构贷款不得附加“前提条件”

  县以上政府及部门应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减少贷款附加费用,加大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者协商约定将中小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变相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建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培育现代产业工人队伍。对成功创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民营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助。

  此外,县以上政府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及通信两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 电子邮件:hljzxqyj@163.com;

  •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68号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邮编:150040。

  • 来函请在信封上注明“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