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明年起哈尔滨城乡医保成人个人缴费按一档标准320元

  为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整合,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日前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个人缴费分两个档次,其中一档320元、二档210元。市区内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二档标准执行。

  明年起成人居民医保个人缴费320元

  《意见》明确,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确保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享有同等的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待遇。自2018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制度。全面实现就医购药“一卡通”、“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覆盖市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成人居民”);各类全日制高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新生儿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在参保范围内。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政府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2018年,个人缴费分两个档次,其中一档320元、二档210元。市区内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二档标准执行,大学生毕业后两年待业期内可按在校大学生标准继续缴费;政府补助标准自2018年度起,城乡居民医保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县(市)按6:4的比例分担;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上述人员简称“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保 自出生之日起享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之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满三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入学大学生按照规定缴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终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2017年集中缴费期内连续缴费的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其医疗保险待遇延续享受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