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上午,哈市城管局环卫办在,在道里区中央大街、道外区景阳广场、南岗区果戈里大街教堂广场、香坊区乐松广场、平房区建文广场五大人口密集处开展城镇垃圾处理费宣传日活动。10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实行 “ 按人计费、按户征收 ”,即户籍登记人口大于或等于2人的,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3元;户籍登记人口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按1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1.5元。

  此次收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系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更名而来,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再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缴入市级财政,支出由市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终端处置,不包含城市街道、广场、居民庭院、楼道、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以及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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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执行时按照下列方式征收:对在哈机关、事业单位和非纳税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部门征收;纳税企业和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地税部门代收;城市居民个人的垃圾处理费由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燃气费、水费时代收。

  代收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的具体情况是: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区由哈尔滨中庆燃气公司代收;松北、呼兰区由黑龙江天辰燃气公司代收;阿城区由阿城自来水公司代收;双城区由双城区自来水公司代收。相关燃气、自来水公司代征范围以外的个人用户由市城管部门组织征收。

  按照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环卫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