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8月5日讯 记者从省政府获悉,近日,我省13个部门联合发布《黑龙江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队范围和标准。

  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核电厂等大型核设施营运单位,大型火力、水力、新能源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内符合建队条件的大型港口企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易燃、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酒类、钢铁冶炼、烟草等企业,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训练设施和站舍等设施。上述企业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行业、系统有关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

  企业应当全面推行专职消防队员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上岗,并将专职消防队员的职业资格与其岗位任职条件、薪酬、合同续签、职级调整晋升等挂钩,畅通职业上升通道。企业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灭火救援联动处置机制,在扑救火灾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和组织指挥。鼓励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发挥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的综合效能。

  同时,《意见》还从加强经费保障,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完善保险制度,强化职业健康保护,落实伤残抚恤待遇,落实消防车辆优惠政策,落实灭火救援补偿,综合运用行政、信用、保险等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奖励表彰制度等方面对专职消防队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