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卖房都是大事,定了合同就得守约,因为房价波动就 “ 变心眼儿 ”,这样只能自己吃亏。
今年1月份,市民王女士和张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女士将自有房屋出卖给张先生。但是此时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双方又约定,在王女士办理完房产证 3 日内,张先生再交付房屋首付款。签订合同当日,张先生付了王女士 5 万元定金。
王女士的房产证办理了4个月,但在房产证办理完毕后,却没有通知张先生,为什么呢?原来,王女士 “ 长了个心眼儿 ”,因为办证这段时间,小区里的房子升值了。
一天,张先生终于知道,王女士已经把房产证办下来了,王女士不承认,反而说:“ 你要买,得涨价。” 张先生当然不同意,申请了仲裁,并要求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
仲裁:违反了合同诚信履行原则,构成违约
仲裁庭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通知张先生房产证办完,是王女士应负的 “ 附随义务 ”,然后才是张先生交房款。
经张先生多次询问及催告,王女士均未承认其房产证已办理下来,不但撒了谎,还要求涨价,王女士的行为是明确的拒绝履行的意思,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诚信履行原则,构成违约,张先生因其拒绝履行享有 “ 抗辩权 ”。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