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上午,伴随着新年第一声法槌敲响,五起危险驾驶案件在香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五名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分别领刑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10000元到15000元不等的罚金。

  记者从香坊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7年12月21日19时,被告人陈某驾驶捷达轿车在香坊区京哈瓦盆窑公安检查站,被执勤民警抓获,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送检血液酒精含量为92.71ml/100ml,属于醉酒驾车。

  据悉,当庭宣判的被告人均属于醉酒驾车,五名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分别领刑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10000元到15000元不等的罚金。

  据介绍,结合近年来审理 “酒驾”的审判工作实际,“酒驾”案件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第一、违法主体集中。违法行为人多为本地男性驾驶员,从年龄看呈“纺锤状”分布,31岁-50岁间的中年男性是“酒驾主力军”,且所驾车辆绝大多数为私家车。

  第二、违法地点隐蔽化。随着对危险驾驶打击力度的增强,驾驶员对于监控分布密集,警力相对充足的主干道均有所防范,酒后总是有意识的“抄小路”。今日审理的案件中,几名被告人被查获地分别为木材街、成材路等。

  第三、违法时间较晚。一般酒驾被查获时间多集中于夜间七点到十二点。(第四、酒驾行为呈现出“一打就抑,一停即扬”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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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驾”(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g-80mg/100mg)将被处以10日以内行政拘留,“醉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g)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处6个月以内拘役;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