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病逝后留下20余万及一套房产,围绕遗产继承,两任前妻及两个女儿、现任妻子及养子、其年迈双亲各方产生了矛盾。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样一起矛盾重重的继承纠纷案件,经肇源县法院成功调解,得以顺利解决。

  王某是肇源县人,2017年因病去世。王某去世后,遗留公积金、企业年金等20余万元,住房一套。王某前妻陆某及女儿王某文、前妻周某及女儿王某丽、父母与现任妻子郑某及养子张某因为财产继承产生了矛盾。陆某、周某、王某文、王某丽以及王某父母作为原告将郑某诉至法院,张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件开庭审理后,王某父母因老年丧子,情绪非常激动,加之王某生前婚姻关系较为复杂,各方当事人利益诉求与情感交织混杂导致矛盾重重,难以调和。据办案法官介绍,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之间更多是就感情好坏等等争论,而不是遗产分割本身。死者王某的父母认为,王某患病死亡和现任妻子郑某照顾不周有很大关系,认为不该给郑某任何财产。第一任前妻也对第二任前妻耿耿于怀。

  面对这样复杂的情况,办案法官凭借多年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把握到,该案的矛盾根源不在于王某遗产的继承分割,而在于几方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情感感受。法官果断决定,先梳理感情,再分析财产。

  庭审结束后,法官分别约谈几方当事人,与他们真诚沟通,努力化解各方心中的纠结和怨愤。法官充分利用王某父母对于其孙女深厚的感情,并通过代理律师的配合,首先积极做通了王某父母的思想工作,再通过两个女儿分别做通其母亲工作,感情理顺了,法律关系也就进一步明晰了。

  案件顺利进入调解程序,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遗留的住房一套归现任妻子郑某所有,公积金、企业年金等20余万元归王某父母及王某文、王某丽、张某所有。至此,一件矛盾重重的继承案件,以调解的方式顺利得以解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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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