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规〔201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2日

  哈尔滨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完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黑龙江省城市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的指导意见》(黑建规〔2013〕16号)、《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黑教基〔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划与选址

  (一)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与居住小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列入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

  (三)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下列标准规划建设:

  1。班型规模。住宅总建筑面积10至20万平方米(约3000至6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6班型幼儿园;住宅总建筑面积20至30万平方米(约6000至9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9班型幼儿园;住宅总建筑面积30至40万平方米(约9000至12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12班型幼儿园。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少于3000人)的居住小区,可根据周边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建设幼儿园。

  原则上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最大规模每所不宜超过12班型、最小规模每所不宜少于6班型。

  2。建筑规模。6班型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7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400平方米;9班型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300平方米;12班型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54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200平方米。

  3。建设标准。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参照教育部《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黑教基〔2011〕77号)执行;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装饰装修标准参照《哈尔滨市中小学校舍建设指导意见》(哈教联发〔2016〕年19号)执行。

  4。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应当规划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带。

  二、建设与验收

  (一)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住宅性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将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纳入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在住宅用地招标挂公告中明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班型规模、建设标准、产权归属等事项。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给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

  (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工程质量监管、幼儿园项目验收备案。

  (三)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条件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本《办法》规定的幼儿园建设装修标准,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

  (四)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验收。

  三、移交与使用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幼儿园土地、园舍以及相关档案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区县(市)政府,并协助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办理产权移交发生的税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二)各区县(市)政府接收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交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责任与处罚

  (一)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未按规定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的,责令整改;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或建成后不及时办理产权移交的,由区县(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