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规来了!黑龙江不得新建高度 500 米以上建筑,哈尔滨超大体量公共建筑须报备

  来源:ZAKER 哈尔滨

  近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市(地)要把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剧院等超大体量公共建筑作为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项目进行重点管理,严禁建筑抄袭、模仿、山寨行为。哈尔滨市和哈尔滨新区的超大体量公共建筑在项目审批、备案前,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县(市)超大体量公共建筑经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把关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我省不得新建 500 米以上建筑

  依据《通知》,各市(地)应结合实际,对高层建筑进行分类、分区域管理,因地制宜建设高层建筑,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某一区域相对集中布置,打造城市错落有致的天际线。

  1。 严格限制盲目规划建设超高层 “ 摩天楼 ”。我省不得新建高度 500 米以上建筑。

  2。 要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严格限制新建 250 米以上建筑。各市(地)确需建设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未通过论证、审查的不得建设。

  3。 各市(地)新建 100 米以上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与城市设计相协调,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要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禁建高层建筑

  各市(地)应根据地域特点,加强自然生态、湿地山水、历史人文、交通走廊、门户枢纽、景观敏感等重点地段城市设计与建筑风貌管理。

  1。 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完善保护利用政策,不拆除历史建筑、不拆传统民居、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修缮要全力保留遗存的历史信息,不得对历史建筑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2。 加强工业遗存保护利用。我省是主要承接 “ 一五 ” 期间重工业建设的地区,建国初期的工业遗存是我省的重要历史见证,要对有价值的工业厂房进行功能性改造利用,对厂区树木、地形地貌等景观风貌进行保护。

  3。 严格管控重点地段新建建筑。新建建筑应与历史建筑及其历史环境相协调,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不在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建高层建筑。

  争议较大的建筑设计方案不得批准

  各市(地)要严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关。

  1。 建立健全建筑设计方案比选论证和公开公示制度。

  2。 建立专家主导评选、参与决策的相关机制。对于不符合城市定位、规划、设计要求的,或专家意见分歧较大、公示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建筑设计方案。

  3。 各市(地)要加强建筑设计市场规范管理,取消地区保护政策和准入限制,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建立建筑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建筑设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